为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广东省司法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四个《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服务质量不合格将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
据了解,四个《规范》细化了法律援助服务要求,覆盖全案件类型、全办案流程、全诉讼阶段和全援助方式,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服务质量方面,四个《规范》提出了高要求。其中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被羁押的受援人,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
对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四个《规范》也作出了细化。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此外,对于承办律师来说,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其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此举则是为了让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专门编制劳动争议法援规范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
涵盖所有案件类型是四个《规范》的特色之一。根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工作的不同要求,广东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拆分成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进行制订。
广东是用工大省,农民工是广东省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每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半以上。考虑到此情况,广东又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从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拆分出来,专门就此编制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指导法律援助人员通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缓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
据了解,调查取证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中,针对不同案件证据材料不同,四个《规范》分类提出了证据目录清单,指引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证据目录清单调取证据。其中,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材料清单最为详细。
此外,关于终止法律援助,四个《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广东省司法厅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四个《规范》出台后,广东省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将快马加鞭,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广东法律援助工作也将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