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直指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产业链中较为活跃的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就《解释》亮点及适用要点作出权威解读。
新规剑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
记者采访了解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彰显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说,2015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的变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在惩治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分歧;等等。为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本《解释》。
推动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
“《解释》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指出,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窝赃销赃罪改造、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我国已建立以第191条洗钱罪为核心条款,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条款,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条款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推进反洗钱工作走深走实意义重大。
据介绍,2024年8月1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洗钱解释》),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此次“两高”又发布本《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解释》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反洗钱法,对入罪标准、加重处罚等规定作出修改,对于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服务党和国家反洗钱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与之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量也长期居高不下,司法机关对一些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争议。《解释》回应基层办案机关的迫切需要,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精准打击犯罪、提高反洗钱工作质效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司明灯表示。
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
记者注意到,《解释》保留了综合性入罪标准,针对这一规定的背景与司法实践把握问题,最高法刑四庭法官汪雷作出专门回应。
据介绍,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设置了“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2021年,为对接反洗钱国际标准,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确立了需综合考量上游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定罪量刑的原则。此次“两高”出台的《解释》延续该综合性规定,既是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需要,也符合当前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现实要求。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准确适用该综合性标准?汪雷指出须重点把握三方面原则:
一是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坚决落实反洗钱国际组织要求,对洗钱犯罪实施广泛、有效打击。即使涉案数额未达到原有数额门槛,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或行为危害突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二是要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综合性标准不意味着“一律入罪”,应充分发挥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分层治理的制度优势,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
三是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作用次要、辅助,与上游犯罪关联弱、对资金控制力低。对此类人员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情节严重”规定采用“数额+情节”双重限定模式
此次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受到媒体普遍关注。
“《解释》综合考虑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以及与《洗钱解释》的协调等因素,在第五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进一步解释道,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吴峤滨表示,上述调整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一是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比如,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二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论上涵盖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各个罪名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千差万别。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赃物类犯罪,上游犯罪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盗窃罪、诈骗罪第二档法定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标准过高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是与洗钱罪保持协调。《洗钱解释》对洗钱罪“情节严重”坚持采用“数额(500万元)+情节”的标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按照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则,两罪的升档标准应当保持协调一致,防止出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钱罪的情况。
“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吴峤滨特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