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综合性改革示范法院,深圳前海法院根据“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在国内首创庭前会议制度。7月21日和22日,前海法院采取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并列,对一宗涉港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进行审理,并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的改革机制进行研讨。
21日审理的案件原告系被告的唯一股东,被告系原告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被告公司部分董事于2015年10月15日通过了被告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该董事会的召开未通知原告,且内容与原告作出的股东决定不一致,其程序违反了被告的公司章程。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决议。
前海法院将该案分两部分审理。上午召开庭前会议,固定诉讼要素,进行证据交换、做好争点准备,为正式庭审做充分准备;下午进行庭审,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前海法院“以庭审为中心”,在尊重司法规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采取了庭前会议、强制答辩、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调解、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等具体举措,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提高庭审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
该院院长闻长智说,前海法院通过“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推进审前程序规范化,把审前程序作为与庭审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前程序具有程序性准备和实质性解纷的独立地位和双重功能;庭前会议在证据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中适用。在庭前会议中,实行证据交换制度,若不按时提交和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法院推进答辩机制强制化,若被告逾期拒不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推进查辩机制合理化,通过查辩结合制度促进集中审理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推进新证认证公开化,通过阶段性合议实现当庭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