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等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检察官联动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化审查,在推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意义。
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与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经调取CT电子影像资料并委托检察技术人员专门审查后认为被害人艾某某存在陈旧伤可能,进而查明艾某某曾于本案两个月前被人殴打的事实。经重新鉴定,查明被害人伤情不符合本次外伤所致新伤,因王某某的行为与艾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认定轻伤二级的论证分析不充分,对认定轻度休克缺少必要的分析论证。经检察技术人员专门审查认定原鉴定意见不准确,推动依法重新鉴定并纠正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孔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本案系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四级联动履职,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专家等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全面开展实质审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强证据,通过对客观证据的专业分析论证还原案件现场,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孔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往往涉及信息技术、生物医学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实践中,检察官在对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履职,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逻辑经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后仍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破解专业难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精准量刑,协同提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