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守护“夕阳红”的征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旨在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引领风尚,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积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坚守平等,捍卫“高龄”尊严
2024年2月13日,一个本应平常的日子,87岁的聂某在小区内行走,却不幸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倒。这起事故不仅让聂某身体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更导致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被确认为“部分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
某保险公司却辩称,聂某自身身体机能的下降亦是护理需求的原因之一,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额支持其诉求。
年龄,能否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因为聂某年事已高,就应该减少其应得的护理费用?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包括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聂某作为行人在小区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聂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不能因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过错,进而考虑交通事故参与度来确定后期护理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不可避免身体机能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当区分个人体质参与因素,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准确适用。
这一判决,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不合理逻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权益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规则指引,确保“晚年”安宁
当失能、失智、无子女的老人面临监护缺失与身后事难题,谁来守护他们最后的尊严与安宁?司法,又该如何为他们撑起一把有温度的保护伞?
在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中,独居老人朱某某患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其日常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且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该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为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并未止步于程序性判决,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查明老人财产状况并建立清单,指导居委会设立监护台账,在街道、民政部门监督下规范使用财产,确保“老有所养”真正落地。
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依法无具有监护资格人时的监护人认定规则。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了解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生活状况,为充分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和生活品质,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委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与基层治理、行政监督的协同联动,共同为失能老人织就了一张严密的监护网络,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焕发出人性的温度,为破解老人监护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老年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安排身后事,其意愿能否得到法律的尊重与实现?
在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中,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的史某某与某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某养老院负责史某某生养死葬,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协议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围绕其生前住所地认定及遗产管理人指定问题,养老院与民政局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某养老院已实际履行照料义务,综合考量老年人的户籍所在地、遗产所在地、实际居住情况以及与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保护了遗产后续处理的有序进行。
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其意愿应予以尊重、保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中的关键事实认定标准,既保障了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最终尊重并实现了逝者生前的真实意愿,让“老有所依”的承诺贯穿生命的始终。
因事施策,实现“精准”保护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深,如何对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群体实现精准司法保护?
在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患精神疾病、失能失智的老人洪某甲,因一场交通事故彻底失去了自理能力。事故赔偿款由他已成年的儿子洪某乙代为接收。此时的洪某乙,是洪某甲唯一的依靠。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起初,费用尚能正常支付,可渐渐地,洪某乙来得越来越少,电话也愈发难接通。他把父亲托管于养老院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
直到2024年1月,洪某乙开始拒绝支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并要求洪某甲搬离。
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经走访调查发现:那笔交通事故赔偿款即将汇入洪某乙的账户。然而,洪某乙没有固定工作,却常出入娱乐场所,这笔赔偿款被挥霍的风险较高。
情况紧迫,法院迅速采取行动,为确保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到账后能够实际用于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承办法官对洪某乙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为加强监督,法院还特地邀请洪某乙所在地的村干部担任赡养监督人,并每月回访监督。
洪某乙的态度发生转变。赔偿款到账后,他结清了拖欠养老公司的全部费用,并将父亲转入一家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接受更专业的护理。他也重新拾起为人子的责任,开始每周定期探望、亲自照料。最终,某养老公司撤回了起诉,而这位一度被遗忘的父亲也等来了迟来的陪伴与保障。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人及其子女的财产状况,又通过家庭赡养指导、建立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方式压实赡养义务履行,确保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妥善照料,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而对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司法保护,还体现在诉讼适老服务中。
在此次发布的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其中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
鉴于此,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表达真实意愿、消除诉讼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考虑到案涉房屋尚有银行按揭待清偿,若简单裁判可能引发新争议,也不利于真正化解矛盾、解开老人心结,法院采取了更富温度的调解方式,力求实质解纷。
对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于一纸判决,更在于贯穿诉讼全程的司法关怀与社会协同,确保权益保护不留死角。
从捍卫高龄老人的平等权利,到为失能老人指定监护人;从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履行,到为特殊群体提供精准司法服务……这批案例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守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系统思考和全面担当。
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生命阶段的尊重;司法的力度,彰显在对每一起侵权行为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不仅为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提供了司法方案,更向社会传递了尊老敬老、司法护老的鲜明价值导向。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断完善涉老审判工作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守护“最美夕阳红”,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尊严、安宁、幸福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