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轮转动间,安全是民生幸福最坚实的依托;法条践行中,司法是交通秩序最可靠的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道路交通安全承载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责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何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何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及时充分救济?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自觉,从源头上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这已成为人民法院必须解答好的时代课题。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清晰传递出当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的司法导向,即全力保障受害人救济、精准厘定各方责任、强化交通参与人规则意识,为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织密救济网,不让受害者无助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与赔偿是首要关切。此次发布的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正是人民法院高效打通救济渠道,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持续救助的一个生动例证。
该案中,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依抢救中心的申请垫付了19万余元医疗费,使王某得到及时救治。后王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垫付费用一并处理追偿事宜。
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是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基于其垫付行为,依法享有追偿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直接向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这一“一并处理”的模式,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让“救命钱”及时回笼。
路救基金作为“救命钱”,在受害人最需要时挺身而出,承担起先行垫付的公共职能。而司法判决确保其追偿权的及时实现,则有力保障了这项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除救助机制外,司法也注重厘清非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在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人身损害。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对机动车驾驶人贺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有利于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引导所有交通参与人强化规则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承办法官也提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精准厘定权责,明晰担责边界
交通场景的复杂性,考验着司法界定责任的精准度。当朋友好意搭载,路上却不幸发生事故致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准确认定?
此次发布的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好意同乘”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
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的途中,车辆在行驶中意外撞到路中障碍物,随后失控撞向路边灯柱,造成乘车人赵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尽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责,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认定是否能够依法减轻驾驶人责任,需要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损害后果等多重因素。
经查,钱某持有合法驾驶资格,事发时无酒驾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路面存在障碍物,夜间照明条件对驾驶员及时判断和避让具有一定影响。同时,赵某在后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也有过错。更重要的是,法院注意到钱某的无偿搭载行为具有明显的利他性,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案裁判既有助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又维护了中华民族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也警示所有驾驶人和乘车人:善意不能替代安全责任,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当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面对网约车等新型出行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司法不断延伸裁判智慧,在具体情境中精准定分止争,回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在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乘客因网约车司机操作不当受伤,法院明确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并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此案直指网约车新业态中的责任核心,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从传统的“好意同乘”到新业态的网约车服务,司法通过个案裁判持续细化不同类型出行方式下的责任认定标准,体现出法律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及时回应,也展现了法院在复杂情境中精准界定法律责任的能力与智慧。
筑牢规则基石,守护出行每一步
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建立在每一位参与者对规则的共同遵守之上。两个看似平常的交通场景——一次随意的开车门、一次侥幸的闯红灯,恰恰揭示了规则意识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关键作用。
看似微小的开门动作,却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事故。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观察后方来车即打开车门,与正常骑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辛某某和乘车人陈某同属机动车一方,其共同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驾驶人辛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这一认定充分发挥了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将司乘安全责任紧密“捆绑”——无论是驾驶不当的辛某某,还是开门不慎的陈某,都需为这次小疏忽承担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中,另一起常见场景的裁判,深刻诠释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法院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处罚,有助于强化各类交通参与人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从救济受害人到界定责任,从规范行为到培育文明出行,这些典型案例勾勒出司法守护交通出行的清晰脉络。
司法裁判的意义,不止于定分止争,更在于通过每一个判决传递规则意识,守护每一次出行安全。当裁判文书中的法理转化为街头巷尾的行动自觉,当法律规则融入每一次刹车与转弯,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便有了最坚实的保障。这是司法的担当,更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最好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