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清远市两级法院发出各类司法建议160份,建议对象涵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行业各方方面面,建议内容紧扣社会管理、金融保障、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民生关注问题,建议类型从个案司法建议到类案司法建议、专题报告等,其中139份得到反馈并转化为工作制度和措施予以实施。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清远两级法院对发现的涉及社会管理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有力推动了当地社会管理的进一步创新和经济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份建议让“民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
2016年10月27日下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确权纠纷行政案件,作为被告,清远辖下的某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首长作为法人代表出现在法庭上。据了解,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该市行政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推进及《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倍增态势,而“告官不见官”一直是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前,清远全市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每年仅一两例。其中前述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30件,而该市政府的行政首长出庭率为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能力也不高。
针对上述情况,清远中院在向该市政府发出的司法建议中指出,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在日后的应诉案件中除了委托律师出庭外,还应尽量安排行政首长和工作人员出庭,通过应诉,了解民意、倾听人民群众诉求,同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该市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规范应诉程序,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根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相关情况,清远中院还形成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调研》和《行政审判工作报告》两份报告,就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向清远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引起了清远市市长郭锋的重视,从而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据清远中院负责人介绍,2016年8月,郭锋代表清远市政府出庭应诉一宗原告陈某荣等16人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市长带头出庭应诉,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应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此后,去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达到11件,创历年新高。自此,清远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常态。
规范信贷评估让银行规避金融风险
近年来,银行与公司或者个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比比皆是。清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银行普遍存在对债务人的信贷评估审查不实或评价过高等问题,如存在抵押担保物品已被法院查封,或者不动产抵押物已出租,动产抵押物位置、价值不可控,以及抵押工程款未支付等情形,致使抵押优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在个人联保贷款过程中,因对联保小组的审查监管不严,导致纠纷不断,法院审执难度加大,金融风险持续增加。
对此,清远中院专门向各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提出: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个人联保贷款,银行都应该加强对贷款联保人或者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审查监管,完善相关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信贷流程,加强对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如果是抵押贷款审核,还要建立工程款结算核准制度,不仅应审核工程项目的建设、竣工、质量、其他权益设定情况,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工程款结算情况等。
相关银行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落实,修订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细化了信贷操作标准,强化了信贷相关合同文书管理和团队建设。
各银行还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借款人自行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借款人自行选择未经该行准入的评估机构,重点要求最高额抵押贷款用信前需查询担保人、担保品是否存在涉诉涉封,尽量避免影响抵押权顺利实现的不利因素。
从个案向社会面辐射助推全民守法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不可估量:2005年11月16日,新村村民小组所在村庄村民谢月秀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质而中毒,经人民医院诊断为砷中毒;2004年至2008年,新村村民小组150亩土地因遭受硫铁矿公司工业废水污染,导致土地砷元素超标,农作物颗粒无收,村民损失惨重。
为此,新村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主体硫铁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硫铁矿公司废水污染造成新村村民小组的土地损失,并判决该公司向村民赔偿233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清远中院针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议:政府部门应尽力协助新村村民小组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修补当地生态环境,积极引导新村村民小组妥善合理利用赔偿款,尽快解决村民的生计问题。同时,建立“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别对存在高风险污染企业落实不定时巡查制度,加强落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重视培养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组织召开专门协调会,要求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硫铁矿公司提供资金治理,环保局进行监管,并加强引导新村村民小组妥善合理利用赔偿款发展其他生产。另外,加大对《环保法》的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落实对存在高风险污染企业不定时巡查制度,建立预防长效机制,防止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
“此案的后续处理,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维护了公众利益,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案承办法官欣慰地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司法建议运用,使司法的规范、引导、服务、监管、促进作用,得以从个案向社会层面辐射扩张,从而助推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