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在5月1日实施。该《办法》是江门市第二部实体法政府规章,也是全省第一部关于消防水源的地方政府规章。
该《办法》规定,消防水源指的是市政消防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取水设施。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其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的领导责任,并把消防水源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了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题,特别规定了居民住宅区保修期满后,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畴。
《办法》还规定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擅自使用触犯法律的,或者破坏,擅自拆除消防水源的,对单位处于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于五十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江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高诚苗表示,《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善江门市目前消防水源利用不合理、效能低等问题。希望全社会能共同监督,共同维护、建设好消防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