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开始供述A公司生产了29000个假冒我们公司注册商标的G5电子烟雾化器,后来却说其中4750个是从B公司拿来的,这样A公司的涉案金额刚好49600元,离5万元的立案标准就差几百元。怎么会那么巧?”C公司申诉人的语气满含怀疑。
“我们注意到,这29000个G5电子烟雾化器是否全为A公司生产,存在两方面的证据。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检察机关作了存疑不起诉处理。但是,这不意味着案子就彻底终了,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我们可以再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的答复客观诚恳。
12月11日下午,深检君对C公司不服曾某某存疑不起诉申诉案举行了公开审查听证会。5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应邀来到现场,聚精会神地倾听双方问答。
高大帅气的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徐志勇主持了听证会,他以PPT的方式,直观地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情。
嫌疑人曾某某是A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生产;何某(另案处理)是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B公司股东;卢某(另案处理)是B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1月1日,卢某以B公司名义接到订单,以2元1个的价格,销售5万个G5电子烟雾化器,并约定1月3日交货。卢某遂问何某,A公司有多少电子烟雾化器。何某答复凑够2万个给卢某,并交代员工生产。
1月2日,曾某某在公司看到员工生产带有C公司品牌标识的G5电子烟雾化器。为凑够数量,卢某又向其他公司购买了带有C公司品牌标识的G5电子烟雾化器32箱25600个,并将商品存放在A公司。
1月3日,公安机关在A公司查获带有C公司品牌标识的G5电子烟雾化器54600个,并将曾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这些商品都假冒了C公司的注册商标。
经查,32箱25600个G5电子烟雾化器,确系卢某购买所得;而其余29箱29000个G5电子烟雾化器,是否全系A公司生产,却存在疑点。因此,检察机关对曾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可是,本案的被害人,也就是被假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C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深检君提出了申诉:“我们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是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六稳”“六保”等大局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深检君还出台了相关制度,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办案组,坚持依法打击、精准打击,坚持打击与服务并重。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深检君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答复本案被害人。
“我们认为,涉案的G5电子烟雾化器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也就是9.14元认定,就算A公司只生产了24250个G5电子烟雾化器,曾某某的涉案金额也达到了追诉标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
“涉案商品处于已经谈好价格未实际销售的状态,其价格应该按照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卢某与何某关于价格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且该笔交易是卢某带着买家来到A公司,在何某在场的情况下谈的,应该采信他们关于2元1个的价格的说法。”办案检察官不疾不徐地解释说。
申诉人的理由是否成立?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人民监督员纷纷发表了看法:
“涉案人员的前后供述不一致,期间会不会有串供的情况?”
“证据无法查证属实,你们存疑不起诉就对了!”
“知识产权必须从严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对企业的危害太大了!”
经过多方询问、热烈讨论后,听证员推选出1名代表,有理有据地发表了最终意见:“第一,全社会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都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重证据、合程序,防止和杜绝串供、规避法律、逃避法律惩罚现象的发生;第三,认同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第四,希望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审查卢某、何某的案件过程中,如有新的证据证明曾某某有罪,要重新起诉。”
以听证赢公信,以公开促公正。听证会上,申诉人由衷地说:“非常感谢深检君以及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重视,作为企业对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表示理解,也希望检察机关在我们今后的维权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
今年以来,深检君已召开8次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意味着,公开听证、回应民声、接受监督,正成为深检君的制度常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致力于增强申诉案件的工作透明度,推行阳光检务,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伴随主持人朴实无华的话语,检徽在暖冬的阳光下正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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