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蕉岭县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之乡”建设,切实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在生态文明、民生事业、法治政府、机制创新上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以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4起,通过办案督促整治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和养殖场100多家,督促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耕地200多亩,督促清理河道、水源地、生活区垃圾100多吨,挽回生态损失费3万多元,督促追回国有资产约1000万元,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产品。
为生态文明竖立“公益诉讼”的屏障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该县检察院深入开展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攻坚行动,共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诉前程序案件5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
一是督促治理大气污染。该院发现蕉岭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的情况,经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后,两家公司更换了几千条自建厂以来从未更换过的除尘布袋,购买新除尘设备,大大降低了大气污染。
二是介入环保督查“回头看”。通过快速介入中央环保督察组公布的禁养区养猪场污染水源的案件,向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涉案养猪场很快自行整改或拆除,并促使全县290多家养殖场进行有效整治。
三是保护饮用水源地。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4个乡镇的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改。如在办理蕉华工业园饮用水源地水口水库污染案中,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邀请了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水库进行视察并召开“公益诉讼工作现场会”,多措并举解决了困扰蕉华工业园区十多年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
为民生事业撑起“公益诉讼”的护盾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并联合开展疫苗及儿童药品安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网络餐饮等专项检查。
一是全程保障食品安全。关注“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食品提供平台,逐一排查问题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34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得到整改;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等食堂及周边餐饮的专项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学生奶”储存室、学校食堂等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二是全力打击违法犯罪。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在陈某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该院于2020年4月7日对陈某锋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三是全面助力疫情防控。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联合开展了野生动物和畜禽市场检查等监督活动;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门诊诊疗台账的建立情况、卫生站内感染控制情况、设施物资配备和医疗废水废物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为法治政府擦亮“公益诉讼”的利剑
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不到位、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的行政机关,坚决以“提起诉讼”的刚性手段强化监督,先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均完全获得法院的采纳和判决支持,目前已追回国有财产70多万元。如,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蕉岭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0多万元,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当事人追收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3月,该院向负有履职义务的县住建局发出追回国有财产的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缴该笔费用。该局虽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履职仍不到位,只追缴了20多万元,剩余180万元迟迟未收取,国家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该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起诉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该院的诉求。后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是梅州市首宗经历一审、二审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是广东省唯一的入选案例。
为机制创新添加“公益诉讼”的抓手
总结梳理工作经验,制定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拓展线索发现渠道。出台《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社会公众可通过来信来访、拨打电话、电子邮箱、公益诉讼“随手拍”小程序等多种方式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是创建全省首个公益诉讼案件回访制度。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从回访范围、回访人员、回访形式等九个方面制订了《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回访制度(试行)》,提升了办理公益诉讼成效。
三是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内完善检察机关协作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机制,制订了《关于建立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调机制的意见》。在外加强办案协作机制,与县监察委就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制定了梅州市首例《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将监察权和检察监督权有力结合。
(梅州平安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