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官司”,又称“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官
“假官司”的假面具花样百出,但再厉害的“变脸高手”都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案情回顾
案件1
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
2014年3月6日,某经联社起诉至蓬江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450万元及利息、罚息。
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
3月11日,经联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开发公司建设且已取得预售证的某小区未出售房产共83套。
法院裁定查封
3月17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
提交调解方案
4月1日,经联社与开发公司、周某某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欠经联社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
案件2
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
2014年4月3日,陈某某起诉至蓬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950万元。
请求查封
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查封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且已取得预售证的某小区未出售房产共38套。
法院裁定查封
4月15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
提交调解方案
4月28日,陈某某与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欠陈某某借款本金2950万元。
且慢,高额借款,原被告无对抗、主动调解,这里面会有猫腻吗?
线索发现:蓬江区检察院在审查周某某涉嫌行贿一案中发现,周某某在一次讯问中提到其曾配合蓬江区某村虚构借款。没想到这么一句与行贿案毫无关联的话“居然”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线索移送机制立刻启动,刑事检察部门迅速将该线索移送到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经过初步审查,敏锐意识到该借款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遂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调查核实:周某某虽在讯问笔录中提到借款一事,但只言片语,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法院、时间、金额等主要信息均不明确。蓬江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高度重视该线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对相关当事人涉诉案件逐一展开排查。找准切入点后主动出击,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对涉案借款流水“顺藤摸瓜”,通过查询7个公司和2名个人的11个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最终梳理出与涉案借款相关的17笔款项53笔交易记录,同时对经联社社长、开发公司出纳等6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经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最终形成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构成的完整证据链,基本厘清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高达5400万虚假欠款的来龙去脉。
查明真相:2015年,经联社挂靠开发公司开发某小区,为避免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开发公司查封该小区,双方分别虚构开发公司借款2450万元和2950万元的事实,由经联社和村干部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借款,利用法院财产保全查封某小区房屋,并根据该小区房屋的销售情况逐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为此,双方当事人除伪造借款合同及收据外,还与5个关联公司分17笔款项走账53次,形成5400万元的虚假支付凭证,17笔款项从经联社账户流出后,经过多个关联公司账户,最终均回到经联社或其关联公司账户。
上下联动,提出抗诉
2020年7月20日,蓬江区检察院作出《提请抗诉报告书》,向江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还向该区公安分局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2020年9月17日,江门市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蓬江区法院再审。2021年3月26日,蓬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两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市检察院听取蓬江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案件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你以为撤销调解就完事啦?不!拘留+罚款!虚假诉讼后果很严重!
2021年4月,蓬江区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司法拘留10天,并对陈某某、周某某分别罚款8万元,对经联社罚款80万元,由于开发公司均参与上述两宗虚假诉讼案,故对开发公司罚款160万元。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上述经联社、开发公司、周某某、陈某某恶意串通制作虚假借款合同以及交易凭证,借此达到查封开发公司名下小区的房屋的目的,该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正常行使相关权利,损害了开发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虚假诉讼还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江门市检察院、蓬江区检察院此举不仅大力打击虚假诉讼,有效捍卫法律尊严,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江门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