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离不开法律援助。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全程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建设,开展面对面、心贴心、“零距离”法律援助服务,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提升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用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检验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成效。
普法宣传接地气
广州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把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紧密结合,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法治文化宣传,将一顿顿丰盛的“法治大餐”送到基层一线。通过实实在在的宣传和服务活动,指引大家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番禺区法律援助处联合相关单位到化龙镇开展普法宣传进校园、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在化龙镇东沙小学,为该校五年级的80余名同学进行“校园欺凌与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普法讲座,开展《民法典》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与“校园欺凌”说不。在水门村文体中心和美特包装公司,派发《民法典》、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法律援助等法治宣传资料,解答村民和员工有关邻里矛盾、薪资纠纷、婚姻、赡养等法律咨询问题,设置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和员工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让村民和员工在家(厂)门口就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直播普法惠民生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抓好线下法治宣传的同时,积极参与“弘扬法治扬正气 明理释法惠民生”系列直播普法活动。利用赵广军生命热线“海珠讲法”栏目,结合工作实践,通过以案释法,生动宣讲国家、省市法律援助条例及实施办法和典型案例,让法律援助“走”进千家万户。随着“海珠讲法”直播普法栏目的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众数量成倍增长,打破了以往线下普法受众群体单一、参与数量有限的局面。在直播宣传过程中,主讲人线上与群众互动,即时解答群众关心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普法活动的群众参与度也得到提升。通过“海珠讲法”网络直播栏目,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影响力。
法律援助帮忙讨回近270万元赔偿款
“工作人员热情招待,耐心解答……徐律师认真负责,据理力争……本人表示万分感谢……”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收到的一封来自受援人赵某亲笔书写的感谢信,信中字里行间透露着受援人对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及法律援助律师徐敏仪满满的感激之情。
2019年6月30日,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段行驶时,突遇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因住院治疗花费了高额医疗费,对于原本低收入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2019年11月28日,赵某来到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白云区法律援助处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赵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徐敏仪律师承办此案。为使案件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徐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赵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撰写起诉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立案。
撰写起诉状时,因赵某双腿截肢,仅残疾辅助器具计算至80岁的费用已经高达160万。由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倘若该项诉讼请求不被支持,赵某则需多缴纳2万元诉讼费用。为了帮赵某争取最高额的赔偿,徐律师发动团队海量搜索近年来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案例,最终检索到了2019年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的相似判例。有了判例参照,徐律师才进一步与赵某沟通确定诉讼请求,同时也告知了诉讼风险。
2020年4月14日,案件第一次组织庭询。李某、李某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三被告对赔偿金额表达了强烈异议,不仅认为“轮椅没有医嘱,轮椅支出没有依据”,还申请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鉴定。法庭未接受徐律师递交的参考判例,启动了鉴定程序。在漫长的鉴定过程中,徐律师积极跟进鉴定结果,并及时与赵某沟通案件进展,帮助疏导负面情绪,使得赵某明确知晓案件的推进过程,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诉讼。
2020年7月10日,法院组织开庭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因鉴定假肢费用的数额低于赵某的实际支出,且对于后续假肢费用、假肢维修费用、硅胶腔费用、假肢装配及维修期间的食宿费和护理费等都没有进行鉴定,存在较高诉讼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反复认真研究后,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所提出的类案类判等意见,再次提交判例供法庭参考,并与赵某细致分析了案件风险点,引导合理确定法律诉求。经过两天的考虑,赵某表示同意按照徐律师的计算方案,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83351.39元。此后,案件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赵某共计2691755.76元。李某所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3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行鉴定,存在较高诉讼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反复认真研究后,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所提出的类案类判等意见,再次提交判例供法庭参考,并与赵某细致分析了案件风险点,引导合理确定法律诉求。经过两天的考虑,赵某表示同意按照徐律师的计算方案,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83351.39元。此后,案件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赵某共计2691755.76元。李某所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定法律诉求。经过两天的考虑,赵某表示同意按照徐律师的计算方案,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83351.39元。此后,案件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赵某共计2691755.76元。李某所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人民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