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发布5起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这是全市两级法院自2019年以来审理的22起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的5起,显示了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
一直以来,深圳中院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据了解,22起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已全部审结。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0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判处财产刑共计1903.1万元,追缴或责令退赔3491.7万元。
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司法风险高的特点,该院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完善立、审、执全流程防范和甄别机制。2019年以来,深圳两级法院主动出击,有效甄别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33件。
与此同时,深圳两级法院建立虚假诉讼线索报送制度,进一步细化甄别、移送线索的标准和流程,提高线索移送质效,实现深圳两级法院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跟踪。
除此之外,深圳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签署印发《关于联合开展虚假和恶意诉讼行为专项治理备忘录》,成立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虚假诉讼治理相关事项,规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移送、协查等工作流程,形成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积极协作、相互配合的格局,凝聚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治理工作合力。2019年以来,深圳中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33件,其中公安机关已对19件刑事立案。同时,深圳中院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虚假诉讼案件20件。
未来,深圳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重拳出击”虚假诉讼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信违法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速递
律师充当涉恶团伙“军师”
2014~2015年期间,郑某某等人为实现非法侵占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行业规矩”“保证金”“违规金”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者虚假的借款、抵押、授权委托等合同,通过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单方认定违约”的合同陷阱形成虚高借款,后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依据各种空白合同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李某系郑某某聘请的法律顾问,为郑某某等人的以上行为出谋划策。同时,李某作为代理律师,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参与对被害人的诉讼,侵害被害人的权益。
2019年1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郑某某等涉恶团伙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司法厅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李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法官说案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
律师充当职业放贷团伙的“军师”,不仅为其出谋划策,还积极参与,成为共犯。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应积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防范虚假诉讼发生,但极少数律师在金钱诱惑下步入歧途,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知法犯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撞车赔钱后又想耍赖
2015年6月,胡某与周某发生交通车辆追尾事故,导致周某车辆起火燃烧。双方经协商,由胡某赔偿周某8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事故次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某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双方约定,假借签订买卖合同名义,将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转让给胡某,并由周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胡某80万元,但事后双方未对已经毁损的车辆做任何处置。
时隔2年,胡某隐瞒8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判令周某返还购车款80万元。胡某故意隐瞒上周某联系方式,致使法院无法联系上周某,导致案件缺席审理,直到周某发现自己成为被执行人后才向法院反映实际情况。
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以妨碍民事诉讼对胡某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将胡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0年10月,胡某被抓获,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法官说案
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胡某隐瞒80万元系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捏造与周某买卖车辆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恶意隐瞒另一方的联系方式,导致缺席审理,骗取法院的判决,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定了多种处罚手段。在案件的处理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对于生效裁判,法律还规定了纠错机制。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司法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三方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展虚假诉讼行为治理工作的备忘录》,规范、畅通公检法虚假诉讼犯罪协作机制。该案中,法院从虚假诉讼线索的移送到最终的刑事制裁,体现了政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治理的工作合力。
放高利贷制造虚假债务
今年4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收到福建省永春县法院作出的陈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匿实际出借人、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获悉情况后,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海法院认为应对刑事判决关联的民事案件进行排查,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报告情况。
深圳两级法院联合启动对陈某某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其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进行排查,发现2016年4月陈某某作为原告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8.8万元,邹某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过二审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前海法院立即中止该案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移出失信名单。深圳中院根据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对民事案件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法官说案
在信息互通方面,各地法院横向建立了虚假诉讼信息交流通道。针对外地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涉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判决,深圳法院及时启动案件倒查机制,主动核查纠正。该案中,深圳法院通过对刑事犯罪事实的排查研判并关联民事案件进行主动监督,对过往审判进行有效核查纠正。
同时,在虚假诉讼治理工作上,深圳两级法院形成上下级纵向指导联动,印发《关于深圳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法院发现、移送线索的标准和流程作进一步细化。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