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贩卖银行卡、帮人收账是违法犯罪行为,有人却为了蝇头小利依然剑走偏锋,甘愿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近日,中山古镇警方远赴贵州展开了一周的追捕,成功将4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今年7月,中山古镇警方接报一起电信诈骗案。事主邓女士通过抖音认识了一名男网友,在该网友的推荐下,她下载了“某金融投资”APP,并按照指示先后23次投入170万元进行“外汇”理财。直到7月11日,她向好友借钱投资,经好友提醒后,发现在APP中无法提现,才觉悟自己被骗。
接报后,古镇警方与诈骗分子“抢时间”,迅速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但是,诈骗分子早已将邓女士的投资款彻底转走。与此同时,古镇警方加大通过对涉案账户、事主聊天记录、APP使用情况等信息的分析研判,经层层追查,犯罪嫌疑人韦某高等4人逐渐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
7月22日,反诈民警奔赴贵州省,对韦某高等人开展收网行动。整整历时一周,反诈民警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作下,深度研判,看准时机,先后将韦某高(男,21岁)、韦某处(男,23岁)、韦某微(男,23岁)、韦某同(男,19岁,均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人)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高等4人对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韦某高、韦某处2人为赚快钱,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韦某微和韦某同,并获取了相应的报酬;而韦某微和韦某同则利用个人的收款码在“跑分平台”上协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从中赚取佣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高等4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一定是直接的诈骗实施方,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日常生活中,请广大市民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一旦发现有相关线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