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财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地处偏远、缺乏看护的文物,企图通过盗窃、倒卖文物谋取非法利益。今年4月某日凌晨,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发生了一起文物失窃案:被告人梁某某、曾某甲伙同曾某乙等人密谋后,驾驶面包车去到位于高村镇大田村委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田古民居敦伦堂”,使用破拆工具将堂内三件木雕彩绘构件强行拆下盗走,对构件整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坏。之后,被告人将赃物进行倒卖获利。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的木雕彩绘构件属一般文物。
犯罪分子归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后,除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外,还细心地发现,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对历史文物原貌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损害了文物价值,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办案人员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同时参考借鉴同类典型案例的经验做法,以修复文物所需费用作为请求赔偿数额。经与鉴定机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文物修复的具体费用。随后,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以被告人梁某某、曾某甲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且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共40160元及鉴定评估费6000元。另外,办案人员还就文物后续修复问题与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督促文物部门履行职责,尽快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文物进行修复。
据悉,该案是云浮市首例文物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盗卖文物违法犯罪,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起到了深刻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文物保护的法治功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云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