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收监执行监督案件中,运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临时监护”条款,促成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一纸监督意见使逃避收监企图落空
罪犯苏某某,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苏某某多次吸食毒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条件。苏某某有一年满17周岁的女儿(化名小李),且是其唯一抚养人,故苏某某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为女儿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司法机关就不能将其收监。面对两难困境,该院向海珠区司法局提出对苏某某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会同民政、公安、街道等单位,妥善处理其女儿的监护问题。海珠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意见,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裁定撤销苏某某缓刑,予以收监执行,苏某某的企图落空。
设“临时监护”破解收监执行难题
由于收监执行前没能说服苏某某将孩子托付给亲戚、朋友抚养,其本人在收监执行刑罚期间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为妥善处理好苏某某收监后其女儿的监护问题,该院建议由民政部门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小李进行“临时监护”。鉴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民政部门如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海珠区也没有“临时监护”的相关案例,该院与相关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方案,为收监执行解决后顾之忧。
多方协力保障监护有质量
司法办案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对苏某某的成功收监,震慑和教育了意图依仗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等事由而无视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而在办案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则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需要。为此,针对小李的日常生活,为其在低保基础上申领临时救济金,确保生活、医疗等有保障;针对辍学在家的现状,联系就读学校继续学业;针对无人陪伴,由居委会和社工组织负责照料,并进行心理疏导;针对亲情会见,联系看守所及监狱进行视频或现场会见。通过多方努力,尽力提升临时监护质量,使小李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广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