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远市阳山县检察院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倍赔偿打击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7月,吴某某销售的活鸡被检出“金刚烷胺”呈阳性,危害了食品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2021年4月16日,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622000元。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禁止从业打击假药
从2017年、2018年开始,肖某某、何某某二人分别在其所经营的药店内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壮阳药”,并从中获利。经清远市食品中心检测,二人所销售的“壮阳药”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28日,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销售假药罪、肖某某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起公诉
履职尽责杜绝“三无”食品
每逢开学季或重大节假日期间,阳山县检察院均主动走访阳山县城中小学校周边,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走访中,阳山县检察院发现个别商铺向学生售卖“三无”食品和流动摊贩向学生售卖各类没有经过卫生检验的食品等现象。对此,阳山县检察院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准入关,并教育商家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三无产品。
△阳山县检察院走访了解阳山县城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情况
检察建议整治网络餐饮外卖不规范现象
2021年3月,阳山县检察院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开展了专项检察监督行动,通过对“美团外卖”等手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调查,发现阳山县内部分商家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按规定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进行准确、全面的信息公示,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阳山县检察院针对这一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该依法履职,对网络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者按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和更新,同时建立档案备查,便于长效常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下一步,阳山县检察院将加大对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打击力度,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检察服务。
(阳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