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检察官,我以后还能够继续上学吗?”阳山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梁检察官看着小仪(化名)的广西某某学校录取通知书,想起了小仪第一次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的话,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花季少女交友不慎走上犯罪路
小仪是梁检察官所承办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4月,年仅十六岁的小仪在县城租了一间房子独自居住。某天,小仪的朋友“阿斌”等三人来到小仪的出租屋,并拿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进行吸食。在三人的怂恿下,小仪没有克制好自己,加入了吸食毒品的“队伍”中。直至同年5月案发,小仪在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
社会调查助力分析犯罪成因
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全面了解小仪的犯罪成因,梁检察官与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小仪户籍所在的村庄,对小仪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经调查发现,在小仪年幼时,其父母离婚,母亲从此远嫁他乡,父亲有吸毒习惯,案发时正在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平时小仪由年迈奶奶照顾。正是这种复杂的家庭原因、家庭监管和父母关爱的缺失,导致小仪走上了犯罪道路。
多方联动创造监护条件
经过全面审查,梁检察官认为小仪容留他人吸毒,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小仪是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又是在校学生,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作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小仪的母亲早已组建新家庭,认为小仪的存在是他们“新”家庭的累赘,坚决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为了给小仪创造良好的监护条件,梁检察官多次联系小仪的母亲,联合社工对其进行亲职教育。经过多次的沟通,小仪的母亲终于意识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并同意配合检察机关对小仪进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随后,该院和社工机构与小仪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为小仪的矫治教育和回归社会建立良好的监护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后,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小仪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了考验期。
帮教见成效,圆其求学梦
经过将近一年的帮教考察,小仪不仅认识到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并且重新建立对生活、学习的信心,通过考试如愿被广西某某学校录取,对人生有了重新定位。小仪表示,今后一定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努力去追逐、实现自己的舞蹈梦想。
近日,小仪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届满,阳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用法治灯塔引导其回归正途,照亮迷途少女的求学路。
(清远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