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用无人机取证。
佛冈县检察院检察官查看垃圾堆放情况。
佛冈县位于广东省中部,珠江三角洲北部边缘,与广州从化、韶关新丰、清远英德和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毗邻。县域下辖6镇,总面积1302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1月户籍总人口35万人。佛冈县检察院设有5个内设机构,政法专项编制37人。近年来,在新一届院党组带领下,该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新时代检察新理念,以建设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为总目标,以打造“一院两品”为抓手,持续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入融合发展,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路子。
打造品牌,全面解锁绿色发展“新路径”
今年以来,佛冈县检察院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以打造“法治佛冈、绿色检察”品牌为契机,聚焦主责主业,深耕公益诉讼,创新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模式,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佛冈乡村振兴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法治保障。
2021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9件,其中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件,发出检察建议34份,发出磋商函19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份,获判生态修复费用2097.8万元。
多管齐下,打好检察蓝保护生态绿“主动仗”
成立清远市首个生态检察室。该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诉合一”融合办案模式,延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服务触角,积极开展贴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线法律监督。今年共受理生态环境保护线索31条,立案29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份,发出磋商函6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占全市案件量的三分之一,排名全市第一。
建立“三化”办案工作机制。该院通过整合人员、职能和机制,形成了以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为基础,以打造一体化办案模式为核心,以构建集约化办案机制为补充的生态环境保护立体式检察工作机制,同一办案组有效统筹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畅通诉讼程序,确保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认定事实协调一致。同时,简化庭审讯问、举证程序,避免重复讯问和重复举证,有效缩短办案时间,走出了一条司法资源节约、共享的绿色办案之路,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多方联动,织好生态资源“守护网”
强化生态资源案件监督职能,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该院善于运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实现精准化监督。积极发挥侦查监督工作室作用,在全县11个派出所成立侦查监督工作室,实现了侦查监督全覆盖。发现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4件8项,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
创新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凝聚生态保护共治合力。该院与县法院、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先后联合签发《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有效形成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度共识和强大合力,用严格的制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乡镇司法所协作,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跟踪机制,积极对被告人、缓刑罪犯、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帮教和释法说理,督促当事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确保生态保护攻坚战取得实效。
多垒平台,唱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合唱”
率先在全市上线运行“公益诉讼随手拍”举报平台。该院注重汇集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不断拓宽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渠道,实现构建乡村治理“微服务”、掌上智慧“微平台”、法律宣传“微普法”,形成以“微检察”服务社会“大治理”的工作新格局。该平台上线仅3天即收到举报线索并及时处理,做到了12小时受理,24小时立案,72小时发出检察建议,让群众举报得到了切实回应,让公益诉讼真正实现检察为民。今年共接收8条举报线索,相比去年同期上升100%,立案2件,制发检察建议2份。
建立公益保护观察员制度,延伸公益诉讼触角。该院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社会热心群众等发展成为公益保护观察员,建立公益诉讼保护观察员群组,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汇集环境保护社会合力,首批90名公益保护观察员已全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实现了全县所有村、社区百分百全覆盖,形成了“检察官+公益保护观察员”的网格化工作格局。先后组织公益诉讼专题培训两次,充分发挥观察员“检察前哨”情报员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宣传员作用,有效架起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桥梁,努力汇集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打造生态保护警示教育基地,激发绿色发展活力。该院依托现有的汤塘法治教育基地和迳头法治教育基地,并将其升级改造成集佛冈检察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检察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于一身的一体化基地,全面打造全市首个生态文明和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充分展示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的有益探索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文明素养,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的行动力。
多方共赢,建好多元化恢复性司法“新格局”
多元化推进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该院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全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健全“1+4+ 6”修复机制,即组建生态资源检察办案组,专门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及衍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并辐射林业、国土、环保、水利四大生态修复领域,不断推动原地修复、异地修复、补偿修复、劳役修复、公益修复、替代性修复六种修复举措落地落实。今年以来,办理涉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份,并全部得到有效整改落实,监督完成治理复绿面积约15亩,平整场地约1万平方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获判生态修复费用2097.8万元,依法督促清理危险废物和垃圾8.8万吨,有效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着力守护蓝天净土、绿水青山。
实行先行修复、承诺修复从宽,彰显法治力量与温度。该院建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衔接办案机制,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修复补偿的积极性。如在办理易某滥伐林木案中,依法促使被告人易某在主动认罪服法的同时,主动提出赔偿生态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听取听证员意见,该院依法对易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决定,同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惩罚犯罪、生态修复、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探索设立生态修复补偿基地,常态化推进恢复性司法。该院与法院、林业部门共同选取放牛洞水库、北山公园、羊角山森林公园等地点,初步计划建立鱼类资源恢复性司法基地、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补偿基地,用于违法行为人对受损鱼类资源和森林资源进行异地替代性增殖放流和补植修复,持续推动恢复性司法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全面实现保护生态与惩罚犯罪目标任务。目前,已选定羊角山森林公园生态修复补偿基地1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