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惠州某通讯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李某等326名工人向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院作出仲裁调解书,要求惠州某通讯公司于2020年8月6日14时前支付326位劳动者工资共计2170533元。
因惠州某通讯公司未能依照仲裁调解书履行,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遂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经查,被执行人系一家科技公司,此次纠纷的导火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发生意外变故,导致公司突然陷入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因而工资未能及时发出。该公司此前的经营状况十分良好,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订单也十分可观,对外也有应收货款,是大亚湾本土的知名企业。考虑到被执行人系科技公司,其机器设备大多系自行研发,有较强的自主产权,市场上没有相应的流通设备可供参考而不容易评估,拍卖成交的难度大;而且如果强制拍卖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这家原本经营良好的科技企业基本上就等于破产了,这与善意执行理念不相符。综合了解的情况,承办法官把执行的突破点放在了被执行人对外的到期债权上。
承办法官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授权代表传唤到庭,重点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应收货款的情况。一开始被执行人还语焉不详,企图蒙混过关,承办法官见状,表示案件涉及众多工人工资,可能需要移送公安追究其欠薪罪,被执行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实报告了应收债权情况。
经核实,被执行人在外享有对广东某科技公司、四川某技术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219万余元,且尚未催收。承办法官首先让被执行人的授权代表当面打电话给这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就法院执行简单说明了情况,之后承办法官再通过办公电话直接联系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两位负责人的信任。电话中,承办法官告知其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代为支付的款项可以抵销其应支付的货款,不会对其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反之后续有可能会进入另案诉讼,届时必然产生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必要的费用;接着承办法官从企业运营的角度出发,和两位公司负责人达成了工人工资不能拖欠的共识。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言明利害下,两家公司最后均表态愿意配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两家公司负责人邮寄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两家公司收到通知后,主动向法院转账支付了共计219万余元款项。
至此,本案从立案到顺利执结,仅用时7天!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案中,被执行人本是一家经营良好的科技企业,有专利有订单,仅是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发生变故而导致一时的管理混乱,只要顺利度过当下的困难时期,公司远景还是十分看好的。因此本案的执行需要注重方式方法,选择最优执行方案。本案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入手,对被执行人的继续经营影响最小,执行效果又快又好,326名工人也第一时间拿到了工资,实现了双赢。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被执行人对外的到期债权往往十分困难。到期债务人为避免卷入司法程序,且抱着能拖就拖的心态,往往会对法院的履行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导致法院无法直接执行。本案中,承办法官首先掌握了到期债权的充分材料,明确告知不及时履行,后续另案诉讼会产生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必要的费用;其次从工人工资的特殊性对到期债务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说服到期债务人协助法院,将款项支付至法院。
(惠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