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揭阳市揭东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陈年”涉企合同纠纷案,让涉案企业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氛围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3年11月3日,哈尔滨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春公司”)与揭阳市某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下称“表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春公司垫付工程款为表处公司建设电镀废水零排放项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和利息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华春公司于2015年1月初完成施工,并于同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表处公司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其预付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之后双方启动验收程序,于4月11日签署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交接相关资料,但由于表处公司尚无电镀废水可供项目进行标定验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商定延后标定验收时间,且该时间不晚于2015年11月28日,并对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变更、约定。后表处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标定验收,也未支付拖欠工程款。
2016年1月2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新协议,约定标定验收不再进行,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并由表处公司在特定期限前向华春公司支付标定验收合格工程款1249.1万元、环保验收后应付工程款379万和工程质保金354.7万元。
后由于表处公司未支付工程质保金,华春公司遂向揭东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表处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华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3309.2万元,理由是华春公司合同履行中存在土建部分质量不高、高压配电柜数量有缺、项目工艺设计安装存在缺陷等问题。
眼见双方陷入各执一词、相持不下的纠纷“死结”中,该案审判长吴庆佳和承办法官林克生实地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调查,对案件事实进行深一步了解,并在深入研判案情后,认为现金流是华春公司现时企业运作之急需,而表处公司也需要相关项目尽快落地投入实际运营,达成和解更有利于双方企业的经营发展,故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经多次与涉案企业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并主动上门进行走访、释法,最终促使双方由针锋相对转为握手言和:由表处公司分阶段向华春公司支付和解款75万元,双方就发票交付、工程验收、违约追责等内容达成一致,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协议达成后,办案法官当场作出民事调解书送至双方企业代理人手中。至此,一起旷日持久的涉企纠纷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得到有效化解,不但让涉案企业重拾了信任,同时促成了双方共赢。事后,表处公司送来了锦旗,对区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实在在解决矛盾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
(揭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