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坡头区检察院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作业罪,坡头区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起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湛江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被起诉且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案件,有效打击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小屋内储存汽油2370公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私自储存的汽油为不合格的92号车用汽油。该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具有造成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经审查,坡头区检察院认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遂向区应急管理局口头建议将本案移送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依法侦查。同时,为保证案件能够“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坡头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多次与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有效掌握案件情况及动向,并有效引导行政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确保案件证据质量,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夯实基础。
最终,坡头区检察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提起公诉。同年3月4日,坡头区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接下来,坡头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两法衔接”的机制优势,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整体思想,加强与公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安全生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利用好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工作职能,依法公正履职,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贡献检察力量,助力坡头打造“全市社会治理样板区”。
(湛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