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尘埃落定,三人被英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查,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潘某某约定于次日下午在英德市某花园门口进行毒品交易。9月15日下午,张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电话联系潘某某交易冰毒。依据线索,民警在潘某某家中将相关的冰毒起获,净重20.71克,从中鉴定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然而,经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认罪贩毒案件。在直接证明张某某贩毒证据单薄的情况下,该案一度面临是否批准逮捕的问题。
张某某贩毒数量在20克以上,依法或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张某某存在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从而逃避刑事责任的可能。为诉得出、判得下,承办检察官重新梳理全案证据,经走访并联系侦查机关调取相关的监控。根据监控再对张某某和潘某某进行讯问核实细节,观看同步录音录像等。经补充收集,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张某某拒不认罪,但承办检察官仍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