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司法局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抄告办法(试行)》(下称《抄告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动落实行政复议抄告制度,进一步发挥出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实现全市行政复议抄告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规范,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后半篇文章”。
为增强行政复议抄告工作的针对性,《抄告办法》对抄告案件范围进行了合理限定,即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方式审结的案件以及有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案件。这些案件能直接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抄告后便于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下一级部门执法情况并开展相应监督。
同时,《抄告办法》也作出兜底规定,即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抄告,这样给予复议机构更多主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复杂、敏感等案件进行主动抄告。
按照高效便捷的抄告原则,《抄告办法》实行了随案抄告方式。在审批流程上,行政复议经办人在呈批案件的同时一并提出是否对案件进行抄告的意见,避免因多次审批影响抄告的及时性。
在抄告方式上,复议机构直接在行政复议文书版记中列明被抄告单位,并在文书送达案件当事人的同时,一并抄告给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这样既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量,也大大提高行政复议抄告效率。
抄告制度旨在加强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形成合力,指导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因此不能简单“一抄了之”,更要做好抄告后的指导监督工作。对此,《抄告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抄告案件反映出的具体问题的指导监督,对共性问题进行制度性完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抄告案件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将情况反馈市政府复议机构,由市政府复议机构组织研究;市政府复议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受抄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争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