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解决社会就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其他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处以刑罚处罚,但是因为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被采取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接受刑罚执行,其可以继续正常工作,进行相关经营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引导企业健康发展,近日,清远市检察院与清远市司法局联合签发《清远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化解规范监督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
《意见》共28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提出管理意见:第一方面,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等程序进行管理;第二方面,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第三方面,提出检察机关负责对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意见》的出台简化了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审批流程,切实维护了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六稳”“六保”,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主动牵头联签出台意见,依法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简化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假的批准程序和方式,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保障,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服务大局的担当意识,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推进平安清远建设。
(清远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