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各地见义勇为善举频发。
5月22日,深圳一货车司机在途经广州时勇救落水者,不幸牺牲,广州市拟确认其为见义勇为人员,正推进后续的优抚保障工作;
5月25日,广州出现“托举哥”,一快递员在番禺市桥救下一名被3楼防盗网卡住的孩子,他所在公司表示,未来会给予其行政分及现金奖励,后续评优、晋升也会优先考虑。
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评定、慰问和优抚,还是企业内部的表彰,都在释放一个鲜明信号——社会认可和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助人为乐精神发扬光大,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5月3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行为认定、奖励、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
见义勇为承载着社会温度,也闪耀着精神文明之光。措施的出台,表明广东将以更完备的制度,为义举、善举保驾护航。
哪些属于见义勇为?定义不断优化
早在1998年,广东就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下称“规定”),明晰了“见义勇为”的范畴——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法规中明确应对这类人员给予嘉奖与慰问。
2012年,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制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个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之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广东迅速跟进落实。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保障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南方法治智库关注到,该保障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与1998年的规定基本相同,并不断改进优化。
据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0年至2020年的30年间,在广州因见义勇为牺牲和重伤的有92名人员,其中,辅警、保安员、治保人员35名,占比38%.在此前规定中,考虑到这类人员因具有一定职责,其相关行为并不算作见义勇为。
法治制度与时代呼声相契合。如今,广州作出了更为人性化的举措。
2015年,广州市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首次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见义勇为人员范畴。
据有关条款,上述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亦能够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享受应有的保障和优抚。
在5月31日通过的新版《实施办法》中,该规定仍保留,但去掉了“不顾个人安危”“作出突出贡献”的要求,见义勇为范畴再次扩大。进一步看,这也在倡导着公众,要从“勇为”向“智为”转变。
有哪些保障措施?力度持续加大
因见义勇为牺牲、受伤了怎么办?广东都有哪些保障措施?
2013年广东出台的保障条例中,已规定了具体的奖励数额:经省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可获得100万元的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能获40万元。以上奖金,均由省政府一次性发放。
具体到各地市中,依据规定,各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认定后,按照当地标准发放金额,若后续能评上省级标准,则可享受叠加的奖励金。
举例来说,一个人牺牲,如果同时被评上了广东省级和广州市级的见义勇为称号,因广州规定的抚恤金与省里一致,其总共可获得200万元的抚恤金。
对于重伤和轻伤人员,广州还给予了相应奖励:
因见义勇为构成重伤者,依据受伤程度轻重,可获20万元至40万元奖金;轻伤人员享有20万元以下的奖金;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且社会影响力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慰问金。
条例的变化,金额的细化,彰显着广东对见义勇为保障力度的持续加大。
在广州的最新规定中,还有一大亮点,将惠及因见义勇为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实施办法指出,该类人员能够每月拿到区级政府发放的生活津贴,金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标准。
保障举措日渐到位,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得到更好传承,也间接推动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不过,在见义勇为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多“智为”“巧为”,尽力做到“零伤亡”,依然是需要多加提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