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梁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在向某宽带公司刚支付2240元网络服务费续期76个月后,仅使用了20天不到网络便中断无法使用,并且无法退款。为此,梁女士以该宽带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记者3月14日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某宽带公司已构成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由于该案标的额较小,依法实行一审终审,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案例回顾:宽带公司谎称服务期届满骗取消费者续费
梁女士于2018年3月27日向某宽带公司缴费网络服务费1288元,网络服务期限为45个月,至2021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4日,该宽带公司向梁女士发送短信,称宽带即将到期,设备当晚淘汰。
8月16日,该宽带公司向梁女士发送短信,称宽带旧网络设备淘汰升级,继续使用请联系159*经理登记。后159*经理致电梁女士,梁女士于同日向该宽带公司支付2240元,续期76个月,该宽带公司向梁女士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2020年9月8日,梁女士家中网络中断。于是,梁女士便通过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QQ公众号、12345等多种渠道要求该宽带公司恢复网络,或退费,但该宽带公司一直推诿,截止起诉之日,既未恢复网络亦未向原告退费。
梁女士认为,该宽带公司明知其即将无法提供网络服务,却在网络服务期限尚有一年多时,谎称服务期即将届满,要求其续费,构成欺诈,给其造成损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法院:该宽带公司已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梁女士虽然未提交网络服务合同等证据,但其提交了增值税发票、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在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宽带公司应依约向梁女士提供网络服务。
该宽带公司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今未正常提供网络服务,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梁女士要求该宽带退还未提供网络服务期间的网络服务费4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梁女士于2020年8月14日交纳的续期费2240元,因前一网络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该宽带公司未实际提供该费用对应的网络服务,应将全部续期费2240元退还原告。
按照常理,网络服务属于社会公众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大影响,如该宽带公司系因相关部门的管制而长时间无法正常提供网络服务,则相关部门会提前告知该宽带公司,如该宽带公司系因自身经营原因长时间无法正常提供网络服务,该宽带公司亦会提前知晓。
该宽带公司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而在原告交纳续期费2240元后仅20多天即停止网络服务,至今未恢复正常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梁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在退还续期费2240元的同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续期费的三倍,即6720元。
因此,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720元;二、该案标的额较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前述判决于2021年11月5日生效。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官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贯穿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根据诚信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有关情况,使消费者在切实了解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的交易决定。而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向原告“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