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是否提供价保服务,是很多人网购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退差价时,商家却要扣除赠品金额,这是否合理呢?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商家拒绝退还赠品差价
2021年11月1日,小王在天天公司经营的“天天自营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并支付货款5679元。该手机交易快照显示商品享受“30天价保”,赠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一个。
“双十一”当天,小王发现该手机降价至5099元,与其支付货款存在580元差价,遂向天天公司申请价格保护。天天公司同意退还456元,却以原订单中包含某品牌无线充电器赠品、价保需扣除赠品金额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124元差价。
小王认为,天天公司对于价格保护规则的展示不直观,自己购买商品时未能看到相关规则条款,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天公司退还价格差额124元。
天天公司辩称,价格保护规则的内容明确,且已明确提示。消费者可通过商品销售页面和售后服务页面等多个渠道查询价格保护条款细则。该细则载明,原订单含赠品的,申请价格保护时,需扣除赠品金额。小王作为消费者,对其享有的权利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焦点:案涉价保规则条款是否有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价格保护规则条款是否有效。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小王退还差价124元。
法院认为,天天公司关于价格保护的规则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价格保护条款与消费者购物决定的作出紧密相关,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仅在案涉商品销售界面注明该商品享受价格保护服务,并未详细说明具体条款内容,在与小王订立买卖合同时,也未就价格保护条款的内容进行显著提示,对案涉争议条款内容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
赠品区分于主商品,需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方能要求消费者对此支付对价。天天公司制定的价格保护规则将赠品作为退还价差时应予扣除的部分,且不给予消费者是否以退还赠品的方式获得全额价差补偿的自由选择权,在消费者提出保价时强制消费者捆绑接受赠品,事实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案涉争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显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提醒:经营者应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利条款
案件经办法官麦应华表示,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时将赠品“免费赠与”消费者,在消费者申请价格保护时,又将赠品作价抵扣差额,该行为的实质,是将赠品与主商品捆绑销售,要求消费者对赠品单独支付对价。
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赠送行为,是经营者以产品销售为目的而采取的商业策略。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将赠品价值计算在商品价格之内,无可厚非。
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其下单付款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针对主商品作出,并未单独就赠品的“购买”与经营者达成合意。经营者在兑现价格保护承诺时强制将赠品作价折抵,超出了双方的合意范围,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价格保护条款,尤其是对消费者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条款,应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作出更为明确的提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网购时,也应当擦亮眼睛,仔细阅读相关售后、保价、争议解决条款,及时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意见,防止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