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
潮安法院依法对杨某其等4人涉恶犯罪案
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判处杨某其等4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其、丁某武、丁某霓、李某与同案人刘某生等8人(已另案处理)为非法从事放贷业务,在潮州市枫溪区合伙经营某融信公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打着“不押车贷款”的幌子,在潮汕地区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被害人一方的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在发放贷款时编造查档费、GPS安装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前置费”,后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擅自拖车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从而获取巨大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其等4人共同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潮州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