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乐园游玩时,父亲未购买门票陪同,小孩在玩耍过程中摔伤,责任该怎么划定?近日,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游乐园分别对孩子摔伤承担70%和30%的过错责任。
今年3月6日,6岁的小辰(化名)在父亲陪同下到英德市某游乐园内的一网红桥上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小辰不慎掉到防护气垫并受伤。小辰受伤后,被送往最近的中心卫生院门诊进行检查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小辰的母亲将该游乐园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小辰在父亲陪同下到网红桥处游玩,并经询问6岁符合玩乐条件,支付门票后进行游玩。但当小辰父亲欲陪同入内,售票员拒绝,称除非再支付一人门票。小辰父亲解释陪同系预防小孩摔跤,售票员告知其不用担心,内有气垫防护,不会有问题。游玩期间,小辰从桥头顶端摔倒在气垫内,不得动弹。被告作为该游乐园经营者,对此事件负有安全责任。
被告辩称,游客在进场游玩前,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方注意事项,并在显眼处的地方张贴相关游玩须知。小辰父亲要求进入场内陪同防护时,被告明确答复可以陪同,但进入游玩需要支付游玩费用,合情合理。小辰父亲不同意支付游玩费用自行放弃陪同防护,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更高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不适合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童玩耍,亦不得同意其单独参与。
结合本案,首先,小辰摔伤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及行为尚不足以单独在游玩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性作出正确判断,其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监护义务,合理避免危险。小辰父亲本应在小辰进入乐园游玩前,对游玩该项目是否符合他身体状况及心智成熟度有一定的预判。在事故发生前, 被告在征求小辰父亲是否陪同一起参与时,小辰父亲明确表示拒绝,此时网红桥中已有其他人在桥上玩乐晃动,小辰在第一次掉下桥后仍从桥的一端再次进入其中,导致摔下桥底气垫中而受伤,其监护人未尽到谨慎监护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涉案网红桥系通过站在桥上的人左右摇摆,玩耍人在桥上保持身体平衡,才不至于从网红桥上摔落在下面的防护气垫上。桥上的人若不能保持平衡,抑或存在人多时摆动幅度太大,都极有可能从网红桥上摔落。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童,其身体发育、控制平衡的能力都相对较弱,因此该项游戏尤其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童具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该项游戏是不适合其单独玩耍的,故被告允许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单独游玩,被告对此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结合小辰监护人、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辰监护人对此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经核算,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合计3501.75元,应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50.5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