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4~2016)(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广州地区近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虽然处于历史高位,但增速和增幅均出现了明显减缓的趋势,且已出现下行迹象。
劳动争议诉求更趋集中
《白皮书》指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纠纷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三个主要类型。
《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60%以上。
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社会形态初步显现,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也出现了大幅上升。近三年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超过40%.
虽然征缴社保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但确认劳动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先决性和前提性问题。在诉讼领域,则体现为相当比例的社会保险纠纷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方式提出。近三年来,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已接近50%.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呈现出进一步集中的趋势。
多种因素引发劳动争议
《白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十年,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依然突出。
如有的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白皮书》指出,近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比例高达10%左右。
有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规范,没有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制度,或刻意采取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发放,发生争议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出于企业利益的考虑,想方设法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或者缴纳社保险种单一、险种不全等。
《白皮书》指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女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较多,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直接作出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规定,有的则在招聘广告中限定求职者的性别,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 1
因岗位调整引发劳动纠纷
庞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人才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中国移动推广客服。后人才公司未能中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2016年电话营销外包业务》项目,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收回外呼权限,全面停止了移动外呼业务。庞某所在的移动项目部门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无外呼移动业务。为此,人才公司对移动项目部人员进行分流,提供了顺丰项目客服岗位和电信项目客服岗位选择,庞某选择调岗至顺丰项目客服岗位,并参加了培训上岗。后庞某又以人才公司单方变换自己工作且降低工资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庞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庞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庞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庞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合理调岗不属于滥用经营管理权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公司部门结构、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对员工进行工作调整的,该行为具有客观合理性,不属于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协议。劳动者在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后再行提出异议,明显缺乏合理性,故其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实践中,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纠纷并不少见。劳动者不能动辄就认为调岗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应客观评估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客观的原因,是否存在合理性。用人单位则应注意调岗的工作方式方法,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切忌简单粗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 2
不参加医保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王某与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向清洁服务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险),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8716.66元。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核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遂要求清洁服务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清洁服务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56.32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觉履行缴纳社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个人生存健康质量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调处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不参加医保造成损失的纠纷,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王某与清洁服务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否则都将面临承担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法官支招
劳动者维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增强法制观念。劳动者应认真学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能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注意保留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卡、工作证、花名册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注意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5、依法理性维权。劳动者维权,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或暴力手段。
6、学会互谅互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存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劳动者在维权时,也应注意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共谋发展。(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