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司机下车后被撞伤向保险公司索赔
年7月11日,朱某驾驶货车A行驶至高速公路时,碰撞到曾某停放在路上的货车B,导致站立在应急车道上的曾某被货车B碰撞倒地,之后货车A又失控侧翻偏往快车道,与快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C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和C牵引车上的乘客于某受伤以及车辆、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的事故认定,曾某、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于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治疗,曾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于某受轻微伤。据了解,货车A的登记车主为陈某,朱某是陈某聘请的司机;货车B的实际车主为房某,曾某是房某聘请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朱某和曾某均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货车A在某财保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赔偿限额为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货车B在某财保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财保深圳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
2016年10月,曾某将雇主房某、某财保佛山公司、某财保深圳公司、某财保东莞公司以及朱某、陈某一起告上梅州丰顺法院,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24万余元,雇主房某以及朱某、陈某分别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朱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本案中,曾某是房某雇佣的司机,朱某是陈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其两人是在履行职务,因此,曾某和朱某的损失应由房某和陈某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财保佛山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9743元;被告某财保深圳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99955.85元;被告某财保东莞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110805.06元;被告房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11106.21元;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财保佛山公司、某财保深圳公司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司机脱离本车转化为车外第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曾某是货车B的司机,能否认定为货车B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
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虽然曾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货车B的合法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处于非驾驶状态,曾某已脱离本车站在应急车道上,空间上位于车外,不符合车上人员的规定。此时,曾某与车辆的关系性质已发生变化,即由车内的驾驶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人。曾某被外来车辆碰撞受伤,相对于本车来说,其所处位置与其他一般意义上的第三者完全一致,符合交强险条例和商业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的条件。因此,曾某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货车B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