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户籍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户口”“城镇户口”。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的,因此受害者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会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异很大。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在城镇打工或定居,对于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农民来说,不能简单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A 案例回顾
男子驾驶摩托与小车相撞不幸死亡
2016年3月26日,受害人姚某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从梅州市丰顺县埔寨镇某路口驶入道路往汤南镇方向行驶时,与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县市两级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均认定姚某、郑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构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两人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姚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姚某的妻子、儿女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郑某赔偿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2698.2元。
B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赔?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死亡赔偿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姚某属于农业户口,原告主张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为何双方争议如此之大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丰顺县作为一般地区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0.4元,两者相差2万多元。
正是因为两者相差数额大,法官在认定农村还是城镇标准时,不仅仅是根据户口簿记载,还应进行相应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据此,涉案死亡赔偿金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原告提出死者生前一直居住在深圳市,从事贩卖河粉生意,并提交了死者生前在深圳的租赁合同、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罗湖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清水河所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等进行佐证。承办法官还前往姚某生前居住的出租房进行调查取证,向姚某生前租住房屋的邻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位邻居均证实姚某在2015年12月之前一直在深圳居住,从事贩卖河粉生意。另外,法院还查明,揭府[2014]11号文件规定,揭阳市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其中到2016年前,揭阳市市区(含榕城区、空港区、蓝城区、揭东区)全面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把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全部划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户籍在揭阳市揭东区的受害人姚某据此规定办理了居民户口。
C 法院判决
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丰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姚某的死亡赔偿金,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04282.95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梅州中院,请求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涉案死亡赔偿金,并提供了某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拟证明姚某生前一直在丰顺县埔寨镇较棠下村与其妻子居住,以务农为生,并未在深圳长期居住及工作。二审法院经审查,该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并不具备出具调查报告的经营范围,对该份调查报告,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姚某发生事故前的居住收入及户籍变更情况,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