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部分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围绕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等展开建言,提出了尽快立法规范代驾行业、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等建议,透出浓浓的民生情怀。
立法规范代驾行业
近年来,代驾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一些乱象,这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非凡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礼辉的注意。他认为,代驾行业最严重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管。
“代驾属于延伸服务,是一种新兴行业,目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仍处于空白阶段。”黄礼辉认为,代驾平台或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亟待厘清,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造成消费者索赔难,代驾司机也难以保障自身权益。“现在很多人对代驾‘不放心’,说到底还是因为代驾行业是一个无主管单位、无准入门槛、无统一标准的‘三无’行业。”黄礼辉认为,代驾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代驾行业从业者素质与水准层次不齐,同时也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行业标准不高、企业管理不科学、游离监管之外,均成为代驾行业发展的掣肘。
对此,黄礼辉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对代驾行业进行立法管理,明确监管责任,要指定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统一制定代驾行业的管理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制定专门的税务发票,同时在准入机制、资质审核、行业监管、司机资质、服务规范、事故担责等方面统一规范,依法确保代驾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加大背叛婚姻家庭的成本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提出了多条建议。
黎霞介绍,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婚姻更是人生的大事。此次民法典草案新设一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条款作为关乎婚姻效力的重要条款,应当能够让广大群众一目了然地知道,患有哪些疾病必须告知对方,应当通过哪一级医疗机构或者具备何种资质的机构来确诊。”黎霞说,如果民法典不对此作出规定,未必每个人都具备能力去了解。
与此同时,黎霞建议在这一条款中,对“重大疾病”定义及认定机构进一步明确。
此外,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黎霞建议将此修改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认为,司法实践中,有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对于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因此,她建议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对背叛婚姻的过错方给予更大的惩罚,加重背叛婚姻家庭的成本,有利于培育忠诚婚姻家庭的价值观。”
呼吁建立“禁诉令”制度
近年来,一些欧美国家法院频频利用“禁诉令”排除中国司法管辖权,强行管辖中国专利的案件,影响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管辖根基以及关键产业的竞争命脉。着眼于保障我国创新产业全球利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禁诉令”制度的提案》。
朱征夫介绍,“禁诉令”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可以用来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防御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对本国司法主权和管辖权起到保护的作用。不过,近年来,“禁诉令”已发展成欧美国家法院长臂管辖、赢得管辖权博弈,维护其专利定价权的重要手段。比如在通信等产业领域,某些西方公司向中国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以及拒绝向中国企业支付合理许可费的行为,出现关于许可费的争议。
“面对西方已构建并运用的‘禁诉令’制度优势,我国建立对等的‘禁诉令’制度紧迫且必要。”朱征夫表示,积极通过个案实践推动“禁诉令”相关制度在我国落地,加快“禁诉令”相关制度的司法规则出台,维护中国司法对中国专利的管辖权,形成我国特色的制度优势。
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其中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法律服务类咨询公司和未经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咨询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尚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无监管状态。”全国政协委员温思美提交相关提案,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温思美建议,确定以律师队伍为主,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法律服务主体格局。严格规范各法律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和职业规范。在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领域严格审查公民的代理资格,严格执行告知制度。
同时,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等力量。加强事前监管,规范法律服务公司商事登记行为。明确司法行政等部门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依托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针对法律服务类咨询机构存在的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及低价承揽业务等不正当经营、偷税漏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类咨询机构活动等影响正常法律服务秩序的行为,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和执法行动。
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
近年来,针对低龄暴力犯罪,不断有声音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看来,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最终都要解决矫治问题。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她将提出两份建议,希望完善青少年犯罪矫治制度。
陈海仪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把涉罪未成年人交回家庭进行管教,但“责令管教”缺乏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更没有评估家庭是否具备管教能力。对此,陈海仪建议,应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监督及补充,通过国家干预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教,避免过去一放了之、无人监管、管教成效堪忧的状况。矫教机构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职能有机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法律效力。在矫教方式上,可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
关于矫教期限,陈海仪建议,可参照法院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矫教期限,最短责令管教期限应到18周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定期评估结果,延续责令矫教期直至25周岁。
这一制度还应责令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明确教育内容和时长,定期学习如何对孩子进行有效沟通和正确管教。(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