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汕头中院获悉,该院办理粤东首宗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件中,联合劳务监督单位为被告搭好行动框架,破解了环境修复监督难题。
曾某某及其雇佣的工人曾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月,汕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6万余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3.6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工厂造成的损失我都认,但现在真的是拿不出钱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偿还能力有限。对此,汕头中院法官实地查看,反复征询专家意见并组织双方洽谈协商,最终找到两全之法:让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从“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
在汕头中院的主持下,汕头市检察院与被告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曾某某负责对汕头市澄海区龙仙路沟渠进行环境治理。期间,曾某某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劳务代偿期限以及工作时长积极履行劳务代偿义务,每天到达工作地点以及完成劳务后均应拍照打卡留证,并将照片和定位发送劳务代偿监管人。
同时,在劳务代偿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居委会的监管验收职责,包括日常督促、定期评估检查、阶段性验收、最后成果反馈,确保沟渠能够在两年内一步步恢复清水长流。目前,相关劳务监督单位已在调解协议上盖章确认,为这起劳务代偿案件上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