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中山某月子中心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申请人名誉权的言论,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
这是中山市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体现了法院对人格权的保护。
指责月子中心对新生儿照顾不周
网上发布贬损笔记
姚某在2022年12月31日生下一名女婴。2023年1月3日,其与新生儿一同入住某月子中心。
后女婴被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新生儿头皮血肿,于2023年1月9日至1月12日住院治疗3天。
姚某与某月子中心协商提前解除《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于2023年1月13日离开了月子中心,某月子中心向姚某退回了服务费差价。
2023年3月起,姚某通过微信与某月子中心工作人员沟通,指责某月子中心在其入住月子中心期间未安排处于黄疸高峰值时期的新生儿晒太阳,对新生儿照顾不周导致尿道炎、肠胃不好等,要求某月子中心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并道歉。
因协商不成,2023年6月5日至8月12日期间,姚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了9篇对月子中心提供护理服务的质疑笔记。
月子中心起诉维权
2023年9月27日,某月子中心对姚某、某网络社交平台提起诉讼,某网络社交平台收到应诉材料后于2023年10月25日处理了涉案笔记,该笔记已无法显示,某月子中心遂撤回对某网络社交平台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确切证据证明,月子中心存在过错,姚某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综合现有的证据,姚某与某月子中心就新生儿护理、喂养方式方法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双方不同的观念与认知。
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某月子中心存在护理不足、喂养不当的过错,且与其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以及其所谓的尿道感染、肠胃不适的出现或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姚某为发泄私愤,将其对某月子中心所提供护理服务的质疑发布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并大肆加以渲染,内容带有情感煽动性,引导公众舆论对某月子中心产生负面评价。
姚某长时间并多次发布贬损某月子中心的相关笔记,已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合理限度。
综上,法院认定姚某发布涉案笔记的行为已侵害了某月子中心的名誉权,并根据某月子中心的诉请判决姚某向某月子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诉期间再次发布相似内容
姚某于2024年1月4日签收该民事判决书,并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姚某于2024年2月16日再次通过该社交平台发布了与前述9篇笔记内容相似的笔记3篇,继续引导公众舆论对某月子中心产生负面评价,上述笔记的点赞数、评论数从几十至上百不等。
某月子中心因此就其与姚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与申请人某月子中心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认为,姚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涉案笔记,经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姚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上诉期间,仍继续发布与某月子中心相关的类似笔记延续其侵权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某月子中心名誉权被侵犯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某月子中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申请人某月子中心名誉权的言论,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
目前,姚某已删除上述所有笔记。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的特点,不用依赖于诉讼程序,可以单独提起,并且产生实体法效力。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侵害禁令本质上是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中,姚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对某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但其发表的评论应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应借机随意发泄情绪,误导他人对经营者产生负面评价,向经营者施加舆论压力。若姚某认为某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对其或新生儿造成损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姚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上诉期间,仍继续发布与某月子中心相关的类似笔记延续其侵权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某月子中心名誉权被侵犯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法院便可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