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个月还完债,感觉‘天亮了’。”作为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的债务人,当梁某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民事裁定书时,难掩激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其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深圳这个改革“排头兵”再次先行一步,于2020年出台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全国首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这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启的“经济再生之门”,运行成效如何?深圳中院交出了一份答卷:截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个人破产申请600件,成功化解债务2.1亿元。深圳法院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荣膺最高人民法院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
梁某个人破产案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其重整计划。
深圳破产法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个人破产重整转清算案件指引。
首开先河:从“立法破冰”到“四位一体”
个人破产立法无先例可循,深圳的底气,源自20余年破产审判实践的深厚积淀和中央赋予的改革使命。“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进程中,我们深感中央和上级的支持是关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许绿叶表示。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在以附件形式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将个人破产列入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依托改革授权,深圳中院深度参与《条例》起草工作,将积累的审判经验、制度的现实需求以及国际比较研究成果,熔铸于《条例》之中。2020年8月26日,《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搭建起覆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完整规则体系。
立法只是起点,如何让制度高效、公正地运行?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法院依照《条例》审理个人破产案件,依法行使裁判权清理债权债务;成立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承担咨询和援助服务等,协同推进试点实施;明确个人破产管理人职责并出台报酬办法,保障管理人勤勉履职;建立破产信息公开机制,将破产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上线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系统,访问超24万人次,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访问超75万人次。
“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多部门协同发力的制度保障。”回顾改革历程时,许绿叶表示。深圳中院着力构建跨部门联动机制,持续深化配套建设——推动市委深改委出台《深圳全面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化举措与分工,构建制度化府院联动新模式;通过常态化会商,协同出台信息登记与公开规则,确保破产信息依法准确公示;推动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机制,发布管理人名册及报酬办法,开展申请前辅导服务等,促进破产事务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合公安、检察、司法等职能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反破产欺诈工作的若干措施,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
实践探路:从“首案示范”到“规则护航”
个人破产不是“欠债不还”,而是给诚信债务人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如何让公众理解这一理念?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材。
梁某案只是个开端,他的“天亮了”的故事登上微博热搜,当日阅读量达3.1亿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制度宣传的生动样本。网友纷纷留言:“原来‘个人破产’是这个意思。”“诚信债务人能通过制度获得救济。”
此后,深圳中院持续输出典型案例: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为经营担保之债化解提供路径;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明确“诚信免责”边界;办理首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被执行人转破产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出口。
36岁的林某就是个人“执转破”机制的受益者。他因投资失败和为母亲治病欠下140万元债务,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收入稳定、偿债意愿强,于是创新“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重整,不到两个月就达成重整计划。“每月按计划还款,生活有盼头了。”林某感慨道。
在案例积累基础上,2022年至2025年间,深圳中院不断细化规则,出台《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受理标准;发布重整、清算、重整转清算等工作指引,让流程规范有章可循;建立服务困境企业与民营经济人士的庭外重组机制,推动制定庭外和解工作规程……目前,深圳已形成重整、和解、清算分级分类办理机制,实现制度设计到实践运行的平稳落地。
诚信筑基:从“全链防控”到“社会信任”
在对债务人进行有效救济的同时,如何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深圳中院给出了回答: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
对于个人破产程序各个重要程序节点,深圳中院构建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申请前辅导、引导债务人如实陈述;压实债务人对负债原因、财产情况和借款流向等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专业机构对个人破产信息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债务人开展清偿能力评估,科学判断债务清偿率;全流程信息公开,畅通债权人及公众监督渠道;加强惩戒和追责,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观意图、具体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分别予以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退出破产程序、延长考察期、撤销减免债务裁定、司法惩戒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宣告破产或认可和解协议的个人破产案件,未发现存在破产欺诈情况。
“以我们办理的李某案为例,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前配偶,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其独自承担。”许绿叶举例解释道,“李某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只保留负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我们对李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严格的防控体系,让制度运行阳光透明,值得信任。”债权人代表张某表示。
深圳是一座年轻的城市,到处都是想干事、能干事的人,相信“只要给机会,就能东山再起”。数据显示,深圳中院已受理的600件个人破产申请中,392名债务人是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占比约65%;七成以上的债务人选择重整程序,通过调整清偿率、还款期,均有能力以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大量创业者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获得了“经济再生”的机会。
深圳中院还创新探索将关联企业债务纳入个人重整程序协同解决,助力企业持续经营。余某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作为一人公司经营者,他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深圳中院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仍有市场前景,于是在余某的个人重整程序中,将公司债务纳入整体清偿方案,通过公司持续经营所得偿还债务。“现在公司每月有稳定营收,既能还款又能维持运营,这是最好的结果。”余某说。
从梁某的“天亮了”到余某的“再出发”,如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再生”的理念在深圳已深入人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评价道:“深圳的实践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中国传统观念、国情实际相互融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据了解,深圳中院将持续深化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切实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厚植民营经济发展与创新创业的法治沃土,为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坚实的“深圳力量”和可复制的“深圳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