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的秋阳漫过阳江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檐角,几只鸟雀从院内老榕树旁掠过,警车闪烁警灯,载着执行局局长叶宝宁一行奔赴执行现场。
车子驶离城区,波光粼粼的海面上,渔船随波晃动。叶宝宁望着这片海,数月前那场跨域扣船、奔走忙碌的日子涌上心头……
同舱共“扬帆” 分家兑现难
2011年,舟某公司与顺某公司合伙造6条渔船,挂靠顺某公司子公司水某公司运营,逐浪深蓝。其间,双方联合成立了中某公司。2013年12月,双方决定“散伙”,经协商,顺某公司需向舟某公司支付股权及船只折价款共602万元,并在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
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顺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支付这笔钱。
无奈之下,舟某公司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顺某、水某、中某3家公司需共同向舟某公司支付对账款、油价补贴及资金占用费等,合计73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这3家公司仅向舟某公司支付了60万元。2025年2月,舟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控陷“死局” 跨域寻出路
负责执行本案的叶宝宁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顺某、水某、中某3家公司银行账户为空,顺某公司房产土地已全部设定抵押,且基本处于查封状态,没有什么价值,案件陷入僵局。
为推进该案执行,叶宝宁一方面持续加大查控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另一方面与舟某公司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引导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凝聚合力推进执行工作。
2025年2月21日,舟某公司代理人马律师反馈,水某公司在深圳有未领补贴,名下渔船可查封。这通电话为陷入停滞的案件带来转机。循着这一线索,叶宝宁迅速联系深圳市相关部门,发函请求协助,同步裁定冻结了水某公司的待领补贴,查封了其名下的7艘渔船。
随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仅配合冻结了补贴发放,还约谈了水某公司的高管,而海洋执法部门也对涉案渔船作出了禁止离港的决定。
债务终“破冰” 案结事亦了
迫于压力,顺某公司高管郑某主动联系叶宝宁,希望自行处置渔船偿债,并恳请叶宝宁帮忙对接舟某公司。
叶宝宁并未直接转达请求,而是先就“自行变卖”方案进行利弊研判:若走正常评估、拍卖流程,至少耗时3至4个月,还需承担评估、拍卖等费用,且当时“开渔期”将至,渔船禁止离港将影响生计,妨碍市场要素快速流转;自行变卖虽能跳过法院评估、拍卖流程,节省费用且加速变现,但存在“便宜贱卖”或“卖了不还钱”的风险。
为防止贱卖和保障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叶宝宁全面梳理涉案渔船查封与变现路径,咨询渔船交易市价,理清时间、费用、船舶维持“三本账”,经审慎考量后,提出“自行变卖+债务加入”组合方案:顺某公司可自行以合理价格变卖船舶,但买受人须加入债务关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变卖款项专款专用。
随后,叶宝宁就上述“自行变卖+债务加入”方案,分别与顺某公司、舟某公司进行沟通,双方均对该方案表示认可。
6月19日,三方顺利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核心条款明确:渔船买受人加入债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随即解除对水某公司7艘渔船的查封,渔船买受人需在解封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若逾期未履行,舟某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渔船买受人的财产。
从签署协议到款项落地仅短短7日,6月26日,671万余元尾款汇入舟某公司账户,案件圆满执结。叶宝宁仿佛看见,解封的渔船扬起白帆,驶向深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