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促进新技术、新发明、新成果
不断涌现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
新机遇、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办、国办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均将深圳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作为重大任务加以部署,谋划出一盘法治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新棋局。
其中,如何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切实解决侵权获利“举证难”等难点问题,是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关键一环。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挂机刷量案”,首次在涉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论述了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从实践层面有效解决权利人诉讼“举证难”问题,对证据妨碍排除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司法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成为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新棋局中的一记精彩落子。
基本案情
挂机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腾讯公司2375万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
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时空公司)、股东赵某是“宝信”平台的经营者。
腾讯公司诉称,两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
2.被告庭审中不仅不实陈述并提交证据不完整,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其掌握的网站后台数据。
3.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赵某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微时空公司隐瞒账户收款账户、隐瞒支付奖励提现账户、隐瞒持续侵权周期的情节等诉讼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侵权主观恶意,被告成立以来唯一收入即实施侵权行为获利,属于以侵权为业,结合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分析意见,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生效。
案件亮点
破解互联网知产案件“举证难”
深圳市中级法院首次界定互联网侵权纠纷证据妨碍规则的适用条件
众所周知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
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
其构成侵权的证据
往往难以获取
尤其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
侵权获利数据系互联网后台数据
该案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引入证据妨碍规则,首次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中界定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从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本案中,原告腾讯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被告微时空公司存在前述侵权行为并进行牟利,同时发现存在被告承认之外的用于奖励提现的其他账户,法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开立的支付宝账号,但无法全部查实其用于侵权行为的交易账户。基于此,法院要求被告针对该疑点提交其用于奖励提现行为的账户证据。
然而被告微时空公司在法院已经查明被告提交的用于收取侵权获利的账户之外,还存在其他用于实施侵权行为账户情况下,仍然予以否认并在作了不实陈述,同时在法院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后,其仍称不清楚其开办的网站后台数据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
对此,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并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第一,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诚实举证的情况下,将无法准确查明待证事实。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内部数据证据往往由网站的开办者掌握,其他当事人难以获得完整准确的全部信息。
在本案中,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通过宝信平台利用托管微信账号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刷量服务、添加粉丝、以及发表评论获取利益的全部数据,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能够证明的是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并进行牟利。
如果不是被告自行在网站宣传文章中公布其奖励提现的交易流水号,原告不可能获取相关的支付宝账户,且通过原告公证和法院调取证据来看,被告实际用于侵权行为的交易行为和账户均由被告控制,原告不可能获取。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被告微时空公司开立的支付宝账户,但不可能调取所有用于侵权行为的交易账户。对于本案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的证据,无论从后台网站数据还是被告掌握的收入账户来看,均由被告控制。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告已经尽可能穷尽举证方式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如无被告诚实举证,本案无法准确查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获利的实际金额。
第二,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是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外在体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因素等确定举证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就宝信平台就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和交易金额,赵某灵个人支付宝账户是否在2018年9月之前用于微时空公司奖励提现、被告均在庭审中作了不实陈述在庭后才予以部分澄清;关于交易账户,合议庭在庭审中讯问被告是否已提交全部用于宝信平台收款及发放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称已全部出示。
但事实上针对法院第二次通过支付宝公司调取的交易流水已经显示在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认法院调取的深圳海某睿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系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一般是在法院要求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该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适用。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查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诚实举证、诚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负面后果、遭受负面评价。无正当理由拒交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预见并愿意承担适用“不利推定规则”的后果。
在本案中,针对原告在公证取证中在相关网站中出现的对涉案宝信平台的宣传文章中展示的其他交易记录信息,在支付宝公司回函明确其无法全部查实后,合议庭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其开办的宝信网站后台数据,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回答仍称不清楚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被告行为即表明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实流水交易的信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妨碍案件事实查明。
据此,深圳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微时空在该案中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积极落地证据妨碍排除制度
深圳市中级法院先行示范知识产权严格保护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这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新的阶段。作为“双区”驱动的深圳,无疑对其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引入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
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腾讯公司诉微时空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证据规则的适用积极探索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举证难”的问题,先行实践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系列要求及规定,体现了深圳特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