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香港银行遭遇授信客户违约、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300余万元的纠纷,随后客户宣告破产。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要求客户偿还尾款判决后,被告公司、粤港两个担保人均没有提供执行财产。
难题怎么破?
前海法院通过域外法律查明制度,依据香港相关法律执行,顺利拍卖了担保人郑某名下的房产,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在中国内地法院依据香港法律执行,听起来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在深圳却并不稀奇。截至2021年6月,共有110件案件在前海法院选择适用域外法审理,其中选择适用香港法审理90件,前海法院也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
用好域外法律查明制度
执结“两被执行人消失”的担保案
香港某信公司向香港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银行提供了两种授信额度,共计港币600万元。为此,该公司提供了两个担保,一个是香港居民库某的担保,另一个是中国内地居民郑某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内地法院进行管辖。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已被香港高等法院宣告破产,剩余港币300多万元无法偿还。银行遂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
前海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了审理,判令该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香港居民库某和内地居民郑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依然没有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查询深圳的鹰眼查控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三名被执行人除郑某名下有房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之一,负有连带责任,在另外两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郑某必须对剩余债务进行全额偿付。
法院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名香港被执行人的文书却被退回。胜诉一方急需兑现合法权益,而被执行人却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前海法院审查认为,因该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某信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某信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域外法律查明制度有助
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据前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马占举表示,国际人才、资本、货币与信息流动都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而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三个法域,涉及三种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湾区经济发展,需要持续推动三地商事规则衔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优化提升前海功能,并将“加强法律事务合作”列为前海的三大功能之一。
为了让境外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熟悉的法律”处理商事案件,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经济合作,前海法院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上实行“充分努力原则”,明确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权利。
为确保在涉外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得全、查得明、用得准”,国家法律查明“一中心两基地”落户前海,成为前海法院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支撑。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韩婷介绍,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内域外法查明需求旺盛,增长快速,查明内容集中在公司法、担保法和合同法领域。“法院面对域外法查明的态度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域外法的选择,依法应当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不会轻易认定‘无法查明’转而适用内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