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深圳中院发布全国首部系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工作指引,充分放权法官依法裁决绝大部分案件,院庭长实行“角色转换”,对个案进行监督,并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自2013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市中院为全国法院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深圳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启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并于2015年推行至全市法院。
彻底废除裁判文书行政化审批
此次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共258条,将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和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将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系统的梳理提炼,对案件审理各环节、节点、层级的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做出系统性规范,实现案件全流程规制。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城市,深圳司改进入系统化阶段,着力通过创新机制规范为全国司改提供参考。
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督”关系,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工作指引强调充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个案放权方面,对法官和合议庭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充分尊重其独立的判断权、裁决权,实现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彻底废除传统的裁判文书“行政化”审批制度。
同时,院庭长进行角色转换,对特定类型个案进行监督。“如果院庭领导没有边界、没有标准的行使监督权,也会造成越权问题,监督必须有序有度有痕。”黄志坚说。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了院庭长应当事中监督的四类案件,此次工作指引进一步将其细化为17种具体情形,避免监督权行使随意化。
为了避免院庭长监督对法官形成压力,《工作指引》明确了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从合议庭角度,建立特定案件“提请监督”制度,确保院庭长能够对规定范围之内的案件开展有效监督。从院庭长角度,明确了监督方式,主要是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进行督办等,并对相关工作时限、监督留痕作出了规定。此外,工作指引首次提出法官对特定案件配合监督的义务和方式,同时强调院庭长对特定案件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失职担责”。
设“主观故意”和“严重后果”两种责任认定标准
法官判案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违法审判常被人们称为错案,在一些法官看来,过去法院对错案追究办法规定较为笼统,“程序讲得很少,但追究的范围很多”,让法官倍感压力。
此次工作指引中,对法官“主观故意”和客观“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清晰界定。一旦触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主观故意马上追责,客观严重后果则根据结果的错误性及后果严重性进行认定。此外,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以及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通过“正负面清单”的规则制定把法官过失的标准明晰化。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指引首次明确了合格、瑕疵、问题等级的评定标准,只有问题案件才触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深圳中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组建专门的评查合议庭,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等七类案件进行评查,并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真正将责任落到实处。袁银平告诉记者,这样的追责机制已经运行,去年深圳中院对长期未结案件做专项评查,根据结果对五名法官进行了追责。
此外,在法官履职保障方面,《工作指引》还从法官依法办案保障、履职安全保障、人格尊严和职业尊荣保障三个方面,对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做了系统性规定。
■观察
院庭领导审案
就是普通法官
院庭长角色在此次改革中实现转换,不仅在于行使好监督责任,还包括加大回归一线办案的力度。工作指引规定,深圳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由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完善院庭长办案考评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表率作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作为院庭领导,要把行政光环自我暗淡下来。不要想着自己高高在上,揣着这个光环和法官交流。”在黄志坚看来,院庭领导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普通法官,院庭领导的“光环”没有了,去行政化的价值就能够真正实现。
“院庭长去行政化光环后,是不是有其它‘光环’可以加上去?”在深圳中院审判员田娟看来,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为法官队伍做示范,对于整体队伍司法能力的带动,效果会非常好。
数据统计,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深圳法院院庭长直接办案、参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深圳法院院庭长承办或参审案件69275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30.9%,同比提高了5.2个百分点。其中直接承办案件48134件,同比上升13.3%;担任审判长参审案件21141件,同比增长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