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推进的主要目标。但是裁判者的裁判是否存在问题,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却一直不够明确。
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印发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根据市中院的统一部署,各基层法院也分别编制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工作指引。
据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引》坚持“确权、明责、规范、公开”的原则。“确权”即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和各类监督管理主体的职权范围;“明责”即使责任明晰化、具体化,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谁用权谁负责;“规范”即明确监督管理权行使边界和方式,强化依法依章管理监督,避免院庭长个人监督的随意性;“公开”即建立节点明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公开透明的权力流程体系,公开审判权行使的程序,形成内外协同的监督制约机制。
这意味着,自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经中央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来,全国法院首次以系统化、全流程的方式,对《若干意见》进行落实和细化,这标志着深圳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如何启动调查程序?
重点案件+随机、专项评查
对市民来说,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法官会不会公正审判,要不要为不公正的审判负责任。
有司法界人士表示,实际上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最高院就出台了错案追究办法。不过,办法有了,却很难落地。
一大原因在于,什么是错案?谁说了算?怎么启动错案调查程序?这方面却没有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番深圳出台的《指引》做出的重大变化则是,明确如何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解决了办案责任追究启动难的问题。
“打一个比方,就好比纪委查案,首先需要线索。法院要启动调查程序,为什么要调查,线索在哪里?”这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指引》,凡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审理、指令再审的案件均要列入评查案件范围,对案件进行评查。
除此之外,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已结案件;中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后,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存在重大问题,向中院审判委员会申请审查的案件;以及已经确认由深圳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所涉的诉讼、执行案件等均被列入重点案件,实行必评必查。
除了前述重点案件外,相关调查机构每年度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常规评查,或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项工作开展专项评查。
有没有问题谁说了算?
评查合议庭+评查小组
那么案件有没有问题谁说了算?是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根据《指引》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由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直接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设专门的评查合议庭,按照相关评查标准对案件进行严格评查。
除此之外,案评委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查小组,小组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临时抽选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和律师等社会人士可以担任案件评查院外兼职评查员。
评查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瑕疵和问题。瑕疵和问题案件在评查合议庭做出评级后,报案评委审定。案评委审定后认为属问题案件的,报审委会审定。
对于瑕疵案件的办案人,会纳入业绩考评。对于问题案件办案人,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指引》由此解决了办案责任认定的权威性问题,在权力与责任、责任与责任追究之间架起桥梁,为责任追究和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专业、权威评价依据。
在给予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时候,案件评查成为法官头上的一道紧箍咒。不过,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不一致等专业因素,一些案件二审被改判并不少见,这是否意味着法官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一名法官表示,实际上早前她也曾有案件二审被改判,由此纳入评查范围,但评查之后并未被认定存在问题。
《指引》中明确被评定为问题案件的七大情形,这包括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指引》中也明确显示,只要存在着八大情形,即便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指令再审的,也不应评定为问题案件。
这八大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
院庭长是什么角色?
监督个案审判全程留痕
除了案评委可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与监督,院庭长也可行使监督权,但是院庭长是否可能借此干预审判?
《指引》中严格限定事中监督的个案范围。相对于最高法原则上的规定,《指引》则明确了17种情形可由院庭长监督。
同时,对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也有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介入:一种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另一种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非能直接拍板定案。
《指引》还要求,院庭长对于个案的监督,不能采取口头方式监督,需要在法院案管系统中被标识出来,做到全程留痕。院庭长的监督将是有序的,而并非随意的。
实际上,院庭长基本上都是一线优秀法官成长起来的,主要身份仍是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实际上也由以往的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到法官角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也表示,如果不办案,他都会有心虚底气不足的感觉,担心会丢了业务。同时在经常的办案的过程中,院庭长才能削弱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他认为,院庭长保持办案状态,有利于形成法院整个风气的良性发展。
据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深圳法院院庭长的法官本色更加突出,院庭长直接办案、参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全市法院院庭长承办或参审案件达69275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30 .9%,同比提高了5.2个百分点。其中直接承办案件48134件,同比上升13.3%,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21.4%;担任审判长参审案件21141件,同比增长94.8%,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9.4%。
据悉,下一步,深圳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由院庭长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完善院庭长办案考评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表率作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人少案多”怎么破?
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问题
这一《指引》显然对法官形成了不小的压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透露说,部分法官对此有些看法,一大原因在于,目前深圳法院系统人案矛盾突出,案多人少的局面存在多年,且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政法编制却无从增加。
“内地法院一个法官一年办几十宗案子,有的甚至只办十几宗,办案压力小,当然可以精雕细琢。在深圳,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宗案子,负荷越来越重。”该负责人就透露说,办案数量悬殊,但是面对的标准却是一样的,有法官会认为不太公平,若没有合理的工作量,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深圳正在制定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总体来说是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待遇,有望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早日实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的良性循环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