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正式下发全省法院。这标志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广东全面深化和落实。
广东是全国首批改革试点省市之一,自2014年以来,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肯定了许多广东经验和做法。《实施意见》结合广东实际,对最高法院有关意见加以细化和落实,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最高法院、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先后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明确了广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大原则”:权力明晰、责权一致原则,监督到位、制约有效原则,符合规律、责任法定原则,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原则。
审判权运行机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头戏。《实施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和责任,明确要求入额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
“广东高院强调,院庭长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要求建立院庭长办案落实情况考评机制,且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广东高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列明了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要求将清单明确和细化后层报备案;要求院庭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特别是做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管理监督。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等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审级监督,完善审判流程节点监控和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因“放权”可能导致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
为了实现“问责与免责”的有机结合,《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对最高院规定的“两类案件”要落实“硬性”质量倒查要求。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强政策解读,切实保护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在追究审判责任时需按程序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在充分保障当事法官的知情、辩解和举证权利的前提下,由所在法院依据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议,按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及配套机制已陆续出台,为全省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东高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法院将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同步推进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改革的整体效益,促进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