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4月7日召开广东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发布会。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介绍,近期,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印发了《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规定(试行)》5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具有广东检察特色的司法责任制制度体系。试点改革三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
司改后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整体趋降
广东先后组织三批入额检察官选任工作,共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5400名,选任的员额内检察官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5%。据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增强、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
统计显示,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采用新型办案模式以来,共办结各类案件335件,同比增长91.4%,为历年最多,所办案件均未出现投诉控告、缠访闹访情况。试点改革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如2015年信访量比2014年下降26.67%,2016年信访量比2015年下降16.55%,缠访闹访现象明显减少(2014年31316件、2015年22963件、2016年19162件)。
出台文件防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
在推进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大部分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都已经通过遴选程序进入员额。近期,省检察院正式印发了《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一是明确了直接办理案件的标准,领导干部要和其他普通检察官一样,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办理具体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二是考虑到领导干部相对普通检察官,办案经验更丰富、业务能力更强,规定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案件。三是考虑到领导干部还要承担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对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采用比例制为主、件数制为辅的办法。另外,考虑到广东不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不平衡,规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检察院或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最后,还规定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与管理,将直接办案情况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防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和办挂名案等问题。
据统计,2016年下半年,茂名三个试点院的副检察长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56件,省院民行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带领的办案组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2件。
连续两年业绩评价不合格要退出员额
司法改革后,如何对检察官进行评价考核?
龙子丹说,省检察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构建了以办案质量、办案数量、职业操守、司法技能、理论水平、外部评价和廉政建设等7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
在办案数量和质量方面,规定检察官在一个办案年度内,办理案件数量超过部门平均数的,办案质量好的,应当给予加分,低于平均数的,或者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相应扣分,从而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同时,通过设定相应的加分、扣分项,引导检察官自觉恪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该体系还明确了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特别是明确了检察官业绩评价一旦被评定为不合格、考评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官,或者连续2年业绩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免除检察官任职资格,为建立科学的员额退出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以往那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混日子的现象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重大影响案件应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广东检察机关还构建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为疑难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据介绍,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作用”。
龙子丹说,一方面,检察官认为需要时,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其参考,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检察官应当自行决定;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敏感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等,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承办检察官对这些案件的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最后决定。
随机分案杜绝“人情案”和“关系案”
“我们在逐步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龙子丹说。
在“事前防范”上,主要通过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案件自受理时开始统一纳入系统管理,除重大、疑难案件按规定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承办人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系统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随机分案与办案专业化相结合”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直接将案件分派到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从源头上防止检察官人为选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在佛山市顺德区院公诉局办理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98%以上由案管系统随机分案,指定分案的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