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扰乱诉讼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据介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扰乱庭审秩序,围堵法院机关及周边堵塞公共交通,发布信息攻击、威胁法官等,不但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正常诉讼活动,还严重威胁着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司法权威。
笔者了解到,而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尤其是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执行公务中最易遭遇暴力抗法。例如湛江开发区法院在依法执行一起房产权属纠纷案中,执行法官第一次去执行时,被执行人纠集20多人对执行法官进行威胁阻扰,后来还在法院大门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点名辱骂和诽谤,造成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诋毁法官声誉,损害了司法权威。
据介绍,我国《刑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也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
一、当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被判刑
案情
去年12月18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对张某红进行殴打。
与此同时,黄某基还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三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法庭秩序被严重扰乱。
清远中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八个月。
意义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周故意虚报、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东莞市第二法院两次罚款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今年4月18日,法院以李某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30日,李某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代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缴清罚款6万元。东莞市第二法院认为李某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周有期徒刑一年。
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欠逃避拒不履行,在法院两次罚款之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严惩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犯罪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执行,从而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拉横幅扰乱法院秩序被拘留
案情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哥哥申请法院执行。为妥善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对弟弟谭某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谭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
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某还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某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某仍无动于衷。今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谭某在法院大门口围墙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办案法官和法院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湛江开发区法院于今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谭某拘留十五日。
意义
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谭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在法院门口拉横幅、静坐、哭闹等试图给法院施压,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试图通过不当途径维权的当事人有极大的警醒作用。
■专家观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法制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天武: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
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进行制裁,意义重大。对司法工作者来说,其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职业环境得到了保障。对诉讼参与人来说,与其行为相当的惩罚性规范能够对其起到引导、威慑和教育的功能。对审判活动来讲,追究扰乱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实现。
法院在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进行治理时,同样也须依法而行不能“任性”。首先,一定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一刀切”;其次,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保障行为人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治理手段,以回应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