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父母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幼儿园烫伤男童怎么赔?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幼儿园向被烫伤的5岁男童赔偿损失3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轩是在珠海某幼儿园中班就读的幼儿。2019年7月8日,幼儿园的老师在分发午餐时,不慎将热汤打翻到小轩腿上,致使小轩受伤。小轩随即被送至医院急诊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双下肢二度烫伤。医院对小轩进行清创换药、注射破伤风抗感染处理后,建议小轩全休3个月。期间,小轩因不能双脚下地行走需两人陪护,在伤口愈合期间还需每天到门诊清洗伤口并换药治疗,后期恢复亦需进行抗疤痕治疗等。
事故发生后,小轩的家长就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向教育局进行反映。教育局核查后书面回复称,该幼儿园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方面存在漏洞,已责令限期整改。但就家长反映的赔偿问题,由于调解未果,建议小轩的家长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小轩遂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受伤,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小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幼儿园向小轩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万余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幼儿园本应在各方面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充分保障幼儿安全。但是,幼儿园老师将未晾凉的汤放到教室内,已是罔顾全班幼儿安全的危险行为,继而又在分发饭菜时注意力不集中,将汤打翻烫伤小轩,该行为反映出该幼儿园教师对幼儿安全缺乏基本的责任心,可见该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小轩年纪幼小即在本应相信绝对安全的幼儿园教室内横遭切肤之痛,且今后是否会留疤尚无定论,任何理性、善良的人对小轩及其父母遭受的精神伤害均可感同身受。基于此,小轩在涉案事故中虽未被评定伤残等级,但综合考虑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发生伤害的场合、损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小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通常与伤残等级挂钩,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未达伤残等级通常在5000元以下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年仅5岁的幼儿,被告是对幼儿负有照顾、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因被告员工的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在园期间被热汤烫伤,反映出被告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未能引起充分重视。虽然原告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本案更多的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场合出发,综合考虑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
残疾儿子谁来抚养?
众所周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是父母已经离婚,还是孩子身患残疾,都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借口。近日,揭阳市中级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残疾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
陈某与郑某经人介绍后结婚,于2013年7月生育儿子小陈。不幸的是,小陈是肢体残疾二级的残疾人。婚后,陈某与郑某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5年5月,双方再次吵架后郑某离家外出,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小陈随陈某一起生活,并由陈某的母亲照顾。为此,陈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让郑某抚养儿子小陈。诉讼过程中,陈某私自对小陈进行亲子鉴定,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果,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陈由陈某负责抚养,郑某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陈某要求改判小陈由郑某负责抚养,其自愿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1600元;郑某则表示其无能力抚养孩子,要求改判每月支付600元。
受案后,揭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主办法官认为,若简单下判,并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于是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并由法官助理方敏君负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经方敏君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陈某负责抚养小陈,郑某每月支付小陈抚养费和护理费16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均不愿在离婚后抚养婚生儿子,仅因儿子是天生残疾儿童,但残疾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如果本案父母无视法律权威,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将构成遗弃罪。
2017年以来,揭阳市法院共审结抚养关系、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件229件,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97件和监护权纠纷6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引导作用,及时与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及学校复核相关证据,注重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问题。
两岁孩子应随谁生活?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一直是热门话题,那么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离婚后是否一定随母亲生活呢?近日,梅州市两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孩则由父亲抚养,抚养费由父亲承担。
女子庄某与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的钟某于2017年3月相识相恋,并于当月21日在五华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次年1月,双方的爱情结晶“小棉袄”妮妮出生。但好景不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女儿出生4个月后,庄某就将处于哺乳期的妮妮交给婆婆照看,自己则外出打工。2019年9月,感觉婚姻已走到尽头的庄某便向五华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婚生女儿则由其抚养,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钟某则认为,其同意离婚,但女儿妮妮应由其抚养,且抚养费由其承担,不用庄某支付。因为作为母亲的庄某自女儿出生4个月后就离开,女儿出生后有血管瘤,也是自己带小孩去广州儿童医院进行检查并做手术,庄某并没有照看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时,妮妮虽然未满2周岁,但根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庄某抚养小孩的条件明显优于钟某,且妮妮自出生4个月左右即由钟某的父母照顾至今,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庭审中,钟某也自愿不要求庄某负担抚养费。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在离婚纠纷或抚养权纠纷中,父母争夺子女抚养权,如果子女是两周岁以下,除非有前述三种情况,否则一般情况下都会将抚养权判决给母方。
但实践中,法院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判决给父方的情况也不少。无论是父方还是母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院都会综合考虑哪一方抚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从而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平时由谁照顾等因素均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子女不是父母的玩偶,作为父母应尽最大努力给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不能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面子等情形争夺抚养权,否则受害的还是子女本身。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