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物色到合意的房子,签好购房合同也支付了定金,但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前几天,卖方却突然反悔不肯卖房,这该如何解决?近日,韶关南雄市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在外务工的罗先生计划在家乡南雄市区购买房屋,在中介方的推荐下看中了周女士出售的一套房屋。今年2月,在中介方的撮合下,罗先生、周女士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周女士的房屋卖给罗先生,同时罗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给周女士,另支付中介费5685元。
然而,就在双方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前4天,周女士突然反悔。因周女士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同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导致罗先生利益受损。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先生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判决周女士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
庭审中,罗先生认为是有新的买家出更高的价格购买周女士的房屋,周女士才反悔不卖。
“我并非想着能卖更高的价钱而肆意违约,是因为中介方的疏忽,把合同尾款18万元的大写误写为‘壹万捌仟元’,我害怕上当受骗,所以不敢卖……”周女士辩称。
对此,罗先生及中介方则表示,当时发现合同上的笔误后,均表示愿意配合修改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中介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周女士以笔误作为其不履行卖房义务的理由,合同中将尾款18万元的大写金额误写为“壹万捌仟元”,但小写金额是正确的,该笔误是可以修正的,且笔误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被告该理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罗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给周女士,周女士却明确表示房子不卖给罗先生,且未按合同约定配合罗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周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罗先生主张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再者,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卖方违约,卖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定金的双倍赔付给买方;如买方违约,则卖方没收已收的定金;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已支付给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费。”该案中,罗先生已向周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并向中介方支付居间服务费5685元,因周女士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周女士应向罗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罗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中介费5685元,共计赔偿罗先生45685元。
法官寄语
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频发。法官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内容,清楚知悉自身的权益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切不可随意“变卦”,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还可能造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