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悉,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办理北京农商银行卡等银行卡后,到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胡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核查,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上述银行卡共为他人支付结算非法资金人民币81656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随着网络支付成为资金交易主要手段,有些人为贪图蝇头小利而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就有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警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两卡”,严禁出借、买卖“两卡”,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