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一宗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217万余元,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有力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
2016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刘某某未取得开采许可证,擅自在金湾区红旗镇某取土区非法开采土石方20万余方出售牟利,违法所得2217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土石方为角岩化变质中细粒长石石英杂砂岩,系矿产资源,王某等人犯罪行为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办理该刑事案件过程中,金湾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同步跟进,及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金湾区检察院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多次与法院沟通,解决了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量刑、查扣物品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等难题。
2021年10月21日,金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217万余元。至此,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判决支持。
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挽回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金湾区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共利益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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