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阳山一男子因公交车司机未按其要求停车,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致伤。日前,阳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乘坐被害人黄某驾驶的公共汽车从阳山县城回乡镇,当公共汽车行驶至乡镇某桥头时,被告人陈某因黄某未按其要求停车开门,气愤之下右手一拳殴打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黄某,致黄某的右颈部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